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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11月12日

房屋贈予父母。?哪位知道?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題主好,這個的話1、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4)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除此之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予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2、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1)離婚財產分割:(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3、個人無償贈予行為,對受贈方按市場價格計征百分之三的契稅;4、對雙方按市場價格計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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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來講,在戶型圖紙中,加粗的黑線就是房屋建築的承重牆,是房子的框架結構核心,不可擅自改動。

  • 可用贈予過戶或買賣過戶方式。房產證未過五年的,贈予比較省錢,但不建議採用贈予方式,實際見下:過戶的話辦贈予費用約為報稅價(即你們商定的房產轉讓價)的6%(公證費3%,過戶稅費3%),但贈予過戶後,假如你們以後要轉讓房產,單一項個人所得稅就要交報稅價的20%。不建議採用贈予過戶。建議採用買賣過戶,即直接由你轉讓房產給父母。稅費約為報稅價的8%(賣方: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大於5年的免)、營業稅5.5%(房產證大於5年的免),買方:契稅1.5%,其它過戶稅費約數百,以上稅點均按小於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計算)。

  • 過戶的話辦贈予費用約為報稅價(即你們商定的房產轉讓價)的6%(公證費3%,過戶稅費3%)。但贈予過戶後,如果你們以後要轉讓房產,單一項個人所得稅就要交報稅價的20%。所以不建議採用贈予過戶。父母的房產過戶給子女,可以辦理買賣過戶,或者贈與過戶住房。辦理贈與過戶給子女,需要父母一起持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

  •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一)房屋滅失的;(二)放棄所有權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釋義】本條所述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一般發生在房屋或房屋權利發生消滅或終止時權利人申請的登記,註銷登記屬於權屬登記的一個種類。原《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這裡規定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有兩種情形,一是因房屋滅失,這和本辦法規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的,這在本辦法中未予規定。《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國務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發佈了第55號令《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為七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為五十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物權法》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制度做了較大調整,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故《辦法》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的房屋應當辦理所有權註銷登記這一規定不予保留。所有權人申請註銷決定的具體情形包括房屋滅失、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1.房屋滅失。房屋滅失是指房屋因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態上消滅。房屋作為登記的客體,是登記的前提和基礎,一旦客體不復存在,房屋所有權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礎。房屋滅失後房屋上所設立的各種物權也隨之消滅,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2.放棄所有權。這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對所有權的拋棄。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權,具有物權的所有權能,其中包括處分權,對所有權的拋棄也是行使處分權的一種方式。放棄所有權應以登記後生效。當然,放棄房屋所有權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的,如該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項權利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人稱放棄所有權的,是不能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的。3.辦理註銷登記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一是對於所有權的註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核實當事人資格以及當事人註銷申請的合法性。一旦登出發生了錯誤,其後果往往是無法恢復的。因此,對於登記的註銷,登記機構要承擔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登記機構不僅要核實申請人的身份、資格、授權書等,還要審查申請人提供的關於申請註銷登記的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經審核後,認為符合註銷登記的要求,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註銷登記。二是登出登記應當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而非僅僅登出房屋權屬證書。以往各地登記機構也將註銷權屬證書理解為同時註銷該項登記,並在實際上這樣進行操作,這種做法應當進行調整,目前《辦法》有統一規定。

  • 房屋產權繼承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戊方: 身份證號: 己方: 身份證號: 甲方與乙方是夫妻,丙、丁、戊、己四方是甲乙雙方的兒子。甲方於 年 月 日過逝,留下座落 , 字第 號房屋一處。 甲方生前並無遺囑,也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根據繼承法 各方均享有該房屋繼承權。繼承人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一致同意,甲方留下的房屋由 方繼承。 各方自願放棄該房屋繼承權。該房屋相關產權證照事宜由 方辦理。 本協議簽字後生效。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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