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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8年01月19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可不可以辦理?誰曉得?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簡單看一下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實際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定、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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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級市場的轉讓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二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衝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准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6)登記發證。

  • 要交 契稅的徵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 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一、辦事程式: 1、繳納土地登記費用; 2、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申報材料: 1、單位轉讓需提交雙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影本、法人代表證明書、身份證影本以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影本(影本核對原件); 2、個人轉讓需提交雙方身份證影本; 3、轉讓方的土地使用證或合法權屬證明材料(正本);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5、標有受讓方名稱、面積、座標的用地圖; 6、具有土地評估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書; 7、土地登記申請書; 8、閒置土地審查登記表; 9、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行政劃撥用地轉讓); 10、經鑒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11、若是司法裁決的提交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及影本); 12、公開交易的提交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原件; 13、土地使用權交易成交證明書(由土地交易鑒證機構出具); 14、其他相關資料。

  •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指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通過一定形式和程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有四種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用拍賣、招標和掛牌出讓的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和掛牌出讓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定的方式。但協議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定方式是**或**委託地政部門作為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協商用地價款和條件,達成協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方式。其基本特點是在受讓方沒有第三者參與競爭的條件下,通過雙方協商,達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一般用於市政工程、公益事業、非營利單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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