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什麼區別?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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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邀請物業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派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一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第三十條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佈資訊,應當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簽字同意:(一)提請業主大會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二)提請業主大會決定調整物業服務費;(三)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式;(四)提請業主大會批准物業服務合同;(五)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六)終止委員職務以及將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七)中止委員職務並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委員職務;(八)涉及業主重大利益的其他決定。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製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二)向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介紹相關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就業;(三)收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中止其委員職務,並提請下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一)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二)一年內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四)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中止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並記錄歸檔。第三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行終止:(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五)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全體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後,仍缺員超過百分之四十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決定予以解散:(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及公共秩序;(三)不按規定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情節嚴重。區主管部門解散業主委員會的,應當通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第三十九條分期開發的物業,可以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新一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後,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但增補後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十七人。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中止和自行終止,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向區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候補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換屆選舉,並報告區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換屆選舉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尚未完成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或者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並在上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不得繼續履行職責。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第四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解散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在區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有關財物清算和資料清理工作,並在宣佈解散後三個工作日內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管理。第四十四條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並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覆。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將工作情況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第四十五條業主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維護規則;(二)業主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三)物業天面、外牆、門窗及戶外設施保潔和裝修規則;(四)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五)業主分擔物業管理區域各類費用的方式;(六)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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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30條清楚表明“建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依據上述規定,建設單位在開發的區域內為物業管理企業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是其法定的義務。物業管理的用房的產權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的規定屬於業主,不屬於物業管理企業,也不屬於用房的建設單位:讀者諮詢中稱,被解聘的物業管理公司說物業管理用房屬原建築單位沒有法律依據,其佔據著該用房更沒道理。《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39條還規定,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即便簽有合同並約定期限,哪怕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決定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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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物業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付出的費用的叫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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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用中央空調,多連線和中央空調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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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費就是為物業管理服務而支付的費用。 物業管理是指受物業所有人的委託,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專案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並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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