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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8年08月11日

打聽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解決?誰能給點建議?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很高興為您解決問題。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主要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時可以解除;約定解除,是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解除;協商解除,指房屋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需要解除的情形時,雙方達成一致可以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權的行使,需通過訴訟或仲裁的形式得以實現。假如你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付房款,並支付利息。法律依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主要精神是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因素致使按揭貸款無法辦理的情況,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支付房款利息。順便說一下,售樓小姐無權認定你的貸款條件,這不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範疇之中,他的判斷不構成開發商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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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涉及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頒佈的《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地方法規等。房產買賣法規是指在房產買賣過程中涉及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實際包括《合同法》、《物權法》、預售條例以及各地的關於商品房的預售政策等。期望能夠對你有用

  • 房屋合同糾紛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發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係的衝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等。

  • 二手房銷售合同書合同各方:甲方(出賣人):身份證號碼:乙方(買受人):身份證號碼:甲、乙、兩方依據自願、誠信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有這些一致意見:第一條各方承諾及保證甲方承諾並保證:擁有座落於____________房屋的所有權,該項所有權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權、抵押權、承租權等權利瑕疵或負擔。將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乙方承諾並保證:將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第二條標的物甲方自願轉讓的房屋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內現有裝修及物品全部隨房屋轉讓並不再另外計價。第三條價款本合同書第二條項下標的物全部計價_______________。各方確認:在甲方及時履行本合同書第六條義務的前提下,本條第一款的價款為甲方轉讓標的物的淨價,即本合同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第四條交付與支付1、本合同書簽訂時,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全部門鎖鑰匙、電費、自來水費、有線電視、電話等交費證件。2、本合同書簽訂(並由雙方履行了第1款義務)後_____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條所有權轉移特別約定各方確認:本合同書項下標的物自交付後轉移至乙方。第六條協助義務在乙方確定的時間,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手續至乙方名下,包括但不僅限於依照登記部門的要求另行簽訂合同文書、提供身份證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七、違約責任1、因甲方違反本合同書第一條所有權瑕疵擔保責任而導致乙方主動或被動參與訴訟(仲裁)等爭議解決程式,甲方須承擔乙方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並承擔違約責任。2、甲方如不能及時履行本合同書第六條協助義務,應繼續履行該項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3、乙方不能依約承擔本合同書第三條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4、甲方雙方違反本合同書其他約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八、爭議解決辦法本合同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糾紛,應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其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九、雜項規定1、本合同書未竟事項,由雙方依誠信、公平原則另行商定。2、本合同書一式六份,由甲、乙、各執一份,另三份由乙方保管用於辦理變更登記使用(如登記部門要求另行簽訂合同文書時,各方得另行簽訂用於登記,但各方權利義務以本合同書為准)。3、本合同書在各方簽字後生效。甲方簽名:乙方簽名:2009年月日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1、協商解決: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如果糾紛各方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律關係分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雙方的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後,行政機關根據主管範圍受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作出行政決定。如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提起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除終局覆議以外,須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即可執行,提起行政覆議或訴訟並不停止執行。3、仲裁或訴訟程式解決:如果糾紛不屬於行政機關主管,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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