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下常見的物業糾紛問題有哪些,怎麼來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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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常見的室內盆栽有,有綠蘿,可以水土兩種配載方式都可以。綠蘿耐陰濕熱,只需放在些微有陽光照射到的地方就好了,基本四季常青不會掉葉。也可以買文竹,就算是只出生幾月,其葉片錯落生長,葉可以組成一組十分理想的構圖,形態也很優美。金鑽,性喜溫暖濕潤的半陰環境,畏寒忌強光,也是屬於多年常綠的植物,作為裝飾也是不錯的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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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兩用的就是:規劃商業用地上面建成了住宅樓,電費水費都是商業的,產權是40年或50年的;(也有個別70年的)可以註冊辦公;住宅物業:就是規劃住宅用地上面蓋得住宅,水電費都是民用的,產權是7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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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地方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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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房地產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並商議解決辦法。 (二)求助於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於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于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 (三)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品質、延期、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並申請調解、處理。 (四)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通過法院司法途徑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房產糾紛哪些可以訴訟 房產糾紛一般來說大多構成民事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少數屬於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但也有些房產糾紛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應由其他部門來受理。因此,在提起訴訟前,首先應對自己的房產糾紛性質有所瞭解,弄清楚它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以免徒勞。到底哪些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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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人們在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就像社區業主和物業的糾紛已成為廣大市民很頭痛的一件事了,幾乎天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事,這類糾紛關係到千家萬戶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引發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或上訪。今天在這裡就常見的一些問題從法律角度提出一些解決的方案,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處理這類事件有一定的幫助!案例:1公共設施的主人究竟是誰? 某樓盤的地下停車庫被開發商賣給了個人,使得社區的停車費用漲價,造成車庫有空位而業主卻無法停車的現象,間接侵害了業主的利益。而部分社區的公共配套設施比如商鋪、會所等被出讓給個人的現象也不在少數,並且出讓之後因為這些公共配套設施的經營範圍和功能的改變,不再作為社區的配套服務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經開始成為物業管理方面的主要焦點之一 [解讀]這類糾紛其實牽涉到的問題就是社區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到底是誰的問題,究竟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條例》中,目前只對停車位作了相關的明確規定,即“社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社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車位元不得轉讓給社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而沒有對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等問題作出規定 同時,目前物業部分在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權屬問題還涉及到維修和費用的承擔問題。比如哪些部位、設施、設備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哪些屬於部分業主共同共有;未分攤共用建築面積的地下停車庫權屬,應屬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如果屬於全體業主,權證應如何發放、保管、使用,收益應如何處理,維修基金如何籌集、如何分攤。而對於開發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車庫應如何處理,對於開發商建設的地面多層鋼結構移動車位的權屬應如何認定,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是否能對此提起訴訟,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對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處理能否提起訴訟等,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 [解決方法]這一系列問題目前有待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不過總的來說,業主們還需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解決。 案例:2簽委託合同還是服務合同? 目前很多社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於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部分社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部分社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託合同”。 據悉,這方面的混亂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類中,涉及到物業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務合同糾紛,又有物業管理糾紛;而法院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時,部分案件的案由定為服務合同糾紛,部分定為物業管理糾紛,還有定為損害賠償和財產權屬等其他案由。 [解讀]這主要是因為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據分析,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託合同性質的,那麼就代表著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社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託與被委託關係。 如果一旦社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比如遭到盜竊等,那麼其後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同時由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人依法可任意終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於社區物業管理的穩定性。)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託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託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案例:3物業管理費 近期牽涉到物業管理費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麼費用,由於相關條例出臺後, “物業管理費”的包含費用專案與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業公司在給予業主的收據上往往只標明“物業管理費”5個字,所以容易導致業主們對於其概念的含糊而產生糾紛。另一個矛盾比較集中的是物業管理費收不到的問題,造成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 [解讀]由於“物業管理費”是個大概念,一般來說是指保安費、保潔費、保綠費、管理費4項,但對於很多業主來說,很容易把這4項內容與額外的日常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費以及電梯水泵運營能耗費等摻合在一起。同時,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業管理費用後,有的開發票、有的給收據,使得很多業主對於自己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麼內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社區裡其收繳率相當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業管理難以為繼,造成其他已繳費業主的心理不平衡。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只講了合理公開收費問題,而基本物業服務費由哪些構成沒有羅列出來,造成應該付的不付,而不該付的也付的怪現象。 同時,造成物業管理費的欠費糾紛,除了物業管理企業服務不到位、開發商遺留問題為主要原因外,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不明確,不能體現質價相符的原則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業主對物業管理費的定價缺少相關知識,物業收費忽高忽低,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重重,這種情況在前期物業管理上尤為突出。 [解決方法]在收費方面,物業公司應該在給予業主的相關物業管理費用繳費收據上,將相關的收費目錄名稱和費用全部羅列清楚,不能簡單地以一個“物業管理費”的名稱來取代其中各類的費用名稱。 案例:4開發商與物業的“父子關係” 如今部分與開發商互為“父子關係”的物業管理公司,很容易出現對於房屋品質等問題不重視,以及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互相“踢皮球”的現象。尤其是在涉及開發商利益時,物業管理企業常對開發商予以袒護,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加重,業主往往以拒付物業管理費來抗拒,加之社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遲遲無法成立,前期物業管理時間很長,有的長達七八年,矛盾越積越深。 [解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出物業管理企業。但到目前為止,大多數社區物業管理企業均是由開發商派生出來的,即便實行招投標,由於難以真正建立公平競爭的招投標機制,開發商派生出來的物業管理企業仍處於優勢地位,往往是其中標,這種建設與管理的“父子關係” 依然普遍存在。當物業出現品質或銷售時不切實際的承諾等涉及開發商的問題引發糾紛後,物業管理企業常以其與開發商是兩獨立法人,無任何關係拒絕處理,而開發商往往是專案公司,一個社區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建設完成結算完畢後就不存在了,售後服務、保修等矛盾無法解決。 解決方法]人住社區的業主們在符合條件後,也就是說社區內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並且交付使用已經滿2年的,一定要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來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5誰做糾紛訴訟人? 由業主大會還是繼續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參加訴訟,這是當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的突出問題。 [解讀]據瞭解,在《物業管理條例》出臺之前,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參加訴訟,解決物業社區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訴訟的問題。而《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後,業主委員會的作用發生了變化,以前,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物業管理條例》則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解決方法]在涉及到社區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利益的物業管理糾紛時,必須由業主大會的名義起訴,並且需要得到具有表決權的2/3業主通過。否則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起訴,有可能要承擔敗訴的責。 案例:6物業公司是管理還是服務? 由於物業管理尚未形成規範的市場機制,物業管理企業不嚴格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按規章制度辦事等忽視業主的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不少物業管理企業將自己淩駕于業主之上,收費標準模糊不清,多收費,少服務,質價不符,任意調價;處理問題和解決矛盾方法簡單生硬,甚至打罵業主也時有發生。 [解讀]《物業管理條例》除規定物業管理的服務義務,同時賦予了其維護物業安全、物業合理使用的一定社會管理責任,但法規並未賦予物業管理企業任何的一點權力。表現在物業管理企業對業主違反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和業主臨時公約僅有告知、制止、報告的權利,並沒有處罰權和措施權;從理論上分析,物業管理企業並非物業所有人,它是受物業所有人委託或合同約定管理社區物業和秩序,其對物業所有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管理權也是有限的,不具有權利源,其是否有訴訟的請求權法律規定不明確,存在較大爭議,造成業主違規搭建、裝修、拆除承重牆等危害其他業主的行為無力阻止。 [解決方法]此類矛盾在近期發生的數量較多,主要解決方法需要物業公司對自身的意識進行調整,物業公司是以服務為主而不是管理為主。好了,就介紹這麼多,以上就是一些常見的物業糾紛問題及其解決辦法,如果我遇上類似事件可以參考著來解決的,友情提醒下如果物業答應修復但沒有履行,可以查物業服務合同,如確有相關條款而未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其違約。如果覺得給力的話給我點個贊唄,以後我會更用心作答的喲,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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