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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3年10月19日

哪些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問題描述 哪些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怎麼辦?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 。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認定無效 。 3、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4、非法轉讓,合同無效。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①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③權屬有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相關用戶問答
  • 答:解答:許多賣房方是以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其所賣的房屋往往已設定了抵押登記。賣房方將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進行轉讓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銀行)並告知買方房屋已抵押的情況;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可以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後方能發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並不代表著公證賦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便是屬於這種類型。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採用。

  • 二手房買賣陰陽合同是指:一是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來辦理過戶手續之用;二是把房屋買賣價格簽低,然後另簽一份裝修補償協定和舊傢俱買賣協定,以裝修補償款和傢俱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其中,第二種陰陽合同更具備隱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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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 第一方和第二方 合同成立生效,但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發生房子所有權的轉移。 第二方 和 協力廠商 的 合同屬於 無權處分合同, 其效力屬於 效力待定。 如果其後 第二方 和 第一方 辦理了 產權登記,則合同有效。 如果第一方 和 第二方 不辦理, 則合同無效。 當然在無效的前提下, 協力廠商仍然可以 主張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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