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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5年12月03日

退伍軍人在房屋拆遷中能享受哪些待遇

問題描述 退伍軍人有什麼優待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國家沒有這方面的優待政策,不過如果別人想強拆的話他們就倒楣了,你可以找保衛科(股),讓部隊和他們交涉,這樣你就不會吃虧了! 追問: 問題是已經退伍了。和部隊沒關係了。怎麼找部隊? 回答: 如果是正常拆遷那沒辦法,如果是非法拆遷你可以給老部隊寫信,把你的情況向他們反應,一般都會有人管的 追問: 那不能多得到些什麼嗎? 回答: 不行!
2015年12月03日 00:00

國家對退伍軍人的安置有專門的規定,但不會讓你在拆遷的過程中得到雙倍的賠償!

2015年12月03日 00:00

退伍軍人以前國家還管工作,著落。現在不管了。所以,退伍了,也就相當於普通公民。

 相關用戶問答
  • ,現在只有指導性意見,可以參考,具體的補償標準要看不同省市發佈的檔。 一、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通過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等因素,並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於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 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政府強制執行程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範圍。與此同時,政府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並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政府行為的規範化和合法化。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後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係,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於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願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 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範政府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一是要通過公告、聽政、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二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認定程式;三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三、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特別要重視“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 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

  • 如果你戶口沒遷到這裡一般是沒有補償的,如果你已經將戶口遷到這裡就要看具體拆遷政策是按戶口作為賠償標準還是以產權作為賠償標準,如果是前者可以得到賠償,如果是後者還是沒有賠償

  • 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公式: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法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完善城市綜合功能,有利於舊城區改造,有利於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先安置後拆除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轄各區房屋拆遷工作。公安、土地、物價、房產、工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房屋拆遷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並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檔、資料:(一)建設專案計畫任務書;(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用地批准檔;(四)擬拆除房屋的平面現狀圖;(五)拆遷計畫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六)提供不低於安置總量50%的安置現房,或者拆遷安置費總額50%的專項資金的憑證;(七)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拆遷委託協定和被委託單位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第九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拆遷安置專項資金的使用。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將房屋拆遷安置費總額50%的資金,存入銀行專用帳戶,作為建設安置房專項資金,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方能使用。第十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到拆遷人提供的有效檔和資料後,應當實地測量拆遷面積,審查拆遷計畫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資料,在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一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將建設項目性質、拆遷人、實施拆遷企業、拆遷範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搬遷和拆遷期限、拆遷糾紛處理常式等予以公告。拆遷公告發佈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拆遷現場運遷。拆遷公告發佈的同時,還應當公佈《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接受群眾監督。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內容包括:補償、安置、補助的標準、依據、計算辦法,安置房屋平面圖和地址,期房過渡期限和地點,實施拆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現場拆遷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等。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重點工程、綜合開發或舊城區改造等建設專案,由市政府組織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單位統一拆遷。對一般建設專案,具有拆遷能力的單位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拆遷企業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受委託的拆遷企業,不得將拆遷項目再委託他人實施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第十三條房屋拆遷企業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拆遷任務,無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房屋拆遷經營活動。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不合格的或者不按照資質等級進行拆遷活動的房屋拆遷企業,提出意見,報原批准機關進行處理。第十四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房屋拆遷人員應當是實施拆遷企業的在冊職工,在執行拆遷任務時,必須佩帶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人員上崗證》。未佩帶《房屋拆遷人員上崗證》的人員,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拆遷。第十五條拆遷範圍確定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在拆遷範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核發工商營業執照,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等手續。暫停辦理期限為六個月。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定。協定內容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樓層、位置及交付使用時間、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拆遷人不得實施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使用統一印製的規範文本,協定簽訂後應當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一方要求辦理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因建設項目轉讓變更拆遷人的,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專案受讓人繼續履行。項目轉讓人、受讓人、被拆遷人三方應當簽訂補充協定,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備案和公證手續。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和安置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自收到拆遷當事人有效檔和資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裁決。未作出書面裁決之前禁止強制拆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覆議或者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屋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前,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十八條在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仍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十九條拆除有產權糾紛、代管、典當或者設有抵押權等的房屋,拆遷人應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後,方可拆除。在拆遷期限內被拆除房屋有產權糾紛的,補償或者安置的房屋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有租賃關係的房屋,租賃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有關檔和資料,向市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的產權和土地使用證註銷手續;在被拆遷人得到實際安置之日起12個月內,為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住房租賃合同,並承擔所需費用。但被拆除房屋沒有辦理產權登記,因拆遷需要補辦的,由被拆遷人負擔有關費用。第二十一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拆遷人在拆遷項目(包括自行拆遷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拆遷有關資料匯總送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存檔。第二十二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人和拆遷企業的管理,禁止拆遷人、拆遷企業強行拆遷和野蠻拆遷,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三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辦事必須公開、公正、公平,並為被檢查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第二十四條城市房屋拆遷中,對軍事設施、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宗教場所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章拆遷補償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方式。住宅房屋未經批准改變使用性質的,拆遷時仍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或者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第二十六條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對原房屋所有人實行產權調換;原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也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房屋所有人作價補償。第二十七條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再增加40%作為“補償面積”。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與“補償面積”相等部分,雙方互不計價;“補償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應當補足50平方米,但超過“補償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房屋建安價格交付價款;被拆遷人要求再增加面積的,按商品住宅房價格交付價款;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少於“補償面積”部分,按償還房屋的商品價格補償。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再增加20%的面積,以被拆遷範圍內同期商品住宅房均價給予補償。第二十八條拆除商業、服務等營業性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補償。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與原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雙方互不計價;償還房屋建築面積超過或者少於原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拆除商業、服務等營業性用房實行作價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期營業商品房成本價給予補償。第二十九條拆除公益事業用房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作價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拆除企業生產、辦公用房及其附屬設施,經雙方協商、主管部門批准,實行作價補償。拆除其他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價格一次性給予補償。第三十條拆除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拆遷人應當按照地區商品住宅房價格差給予補償或者折算成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第三十一條拆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是分開算的,一是土地補償金,就是整個房子+院子總面積,二是地面附著物,就是房子單獨算,院子是否硬化等,以及院子裡樹木等分開算都有不同的補償標準,具體標準可以從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查詢到

  • 第十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是否現在有變動?是否產權房也被列入“其他住房”之內。本辦法所稱的“其他住房”,是指:(一)本市他處的公有住房使用權;(二)本市他處的已購公有住房;(三)將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權差價交換;(四)因本市他處房屋拆遷獲得過補償安置;(五)在本市獲得過住房貨幣補貼。本辦法所稱的“居住困難”,是指符合申請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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