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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3年11月12日

過戶後原房主不按合同約定時間騰房,我能拖延辦理抵押放款嗎?

問題描述 過戶後原房主不按合同約定時間騰房,我能拖延辦理抵押放款嗎?
網友回答
2013年11月16日 00:00

這個你就要按合同上來辦的,要麼還是去跟房主商量下吧····

 相關用戶問答
  •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由於現代社會房子成為一種價值較高的商品,很多準備結婚的已經購房的或者打算購房的對房產證上的名字以及日後房子的歸屬問題很在意,下面我們來解釋一下。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這個問題,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實際解釋有這些:依照的是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至於收費標準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其次加名字程式。假如能在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假如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假如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假如離婚,他有權利分割。以上是依照物權法的實際解釋,通過以上看出婚後是可以再房產證上加名字的,不過是要收取契稅的。

  • 沒有關係的,不影響你遷入,你按當地的戶籍政策遷入就是了,只是原房東的戶口會和你的戶口一併掛在該房名下。原戶主不主動將戶口遷走的話,是沒有辦法將原戶口強制遷移的,合同上沒有將遷戶單獨寫明違約成本,法院也不會受理,公安機關也不能強制遷移,,在此也告之即將買二手房的朋友,購二手房一定要將戶籍問題寫入合同並制定違約成本,交房前一定要去派出所查詢戶口遷出情況,特別是需要入戶上學的購房者

  • 出租方必須提前通知承租方,否則承租方可繼續租用房屋直至找到新的房屋(一般期限是6-12個月). 賠償數額估計得從約定.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而且目前有約定就得從約定.建議在租期滿後承租方找到新房屋前的時間內的房租免費租用(有期限限制且承租方必須盡努力尋找的義務). 其次,如果在租期內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搬遷,得付違約金,以及剩餘租期內的預期利潤,(以前幾個月的平均利潤計).先期投資,對於進貨,員工工資等方面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對房屋裝修費用首先看合同中關於房屋日常管理的約定是由誰負責,如由出租方負責由出租方按原價支付,如由承租方負責則由出租方折價支付。

  • 現在裝修的很多人都會選擇用那些個人承包的,而不是那些裝修公司的,這樣子的話,雖然價格是比較低,但是總的來說,那個不是很靠譜的,畢竟很多方面都是沒有什麼保障的吧。畢竟如果是有裝修合同是重要很多的:第一,裝修合同就是為了房屋裝修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簽訂的合同。第二,裝修合同是家裝品質的約束憑證,也是避免家裝糾紛的保證書。因此,簽訂家裝合同時一定要在全面考察市場價的基礎上,對於裝修流程、所需建材、詳細價格、基本工藝等都要有一個大致瞭解,對協商到的設計和施工都要寫入合同或補充協議裡,做到細緻入微,將裝飾公司挖的“陷阱”徹底剷除。第三,簽訂裝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項重要的法律活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善直接關係到發包方的切身利益。為了盡可能保護發包方在裝修合同中的合法、合理利益,對於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進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因此對於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協力廠商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購房者的注意。2、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注明,但對於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__日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3、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很多二手房買賣的交易都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是分期支付,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如果逾期則依照實際情況由違約方執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4、必須注明二手房相關費用的交接時間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的附屬問題,屬於“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注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因為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於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定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5、與仲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必須有代理費明細單隨著仲介市場的不斷完善,消費者逐漸認識到信譽好的經紀公司能切實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通過經紀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經紀公司的代理費越來越受消費者的關心。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求經紀公司明確寫明代理費的用途。6、通過仲介公司購房必須要求與房主見面經紀公司推出“收購”業務,因此出現“一房多賣”的違規操作,即經紀公司在收完一個客戶定金後,還會帶其他客戶看房,最後誰出價高便賣給誰,不惜與第一個客戶毀約。理由常常是房主不賣等經紀公司的免責條款,即經紀公司無需為其違約行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費者只能忍氣吞聲。故本報提醒消費者,此時您應該行使自身權利,要求約見房主當面核實,就會揭穿其不軌行為。7、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定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後填寫附加條款,會減少後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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