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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首付】  【歸檔】16年10月21日

婚前首付婚後還貸的婚後財產怎麼分?房子的產權認定是以簽訂合同為准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子的產權認定是以簽訂合同為准,不是以獲得房產證的時間為准。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3、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2016年10月21日 00:00

一、婚前按揭房的具體權屬分析婚前按揭房的歸屬既要考慮首付款支付的時間,也要考慮支付首付款的資金來源。在離婚訴訟中,對婚前按揭房的司法處理有很多複雜的情形,具體有以下四種: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產證,產權人為購房人一方,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由於支付首付款時間和房產證取得時間均在婚前,另一方的名字也未體現在房產證上,表明雙方不存在房產約定,房產的權屬在婚前已經確定了,在這種情形下該房產屬於婚前首付方的個人財產。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後登記房產權屬並取得房產證的情形。由於房產證的取得是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的物權期待權實現成現實的物的過程,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按揭房的權屬就已經確定了,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的共同還貸不改變權屬的性質,因此在這種情形下該房產也屬於婚前首付方的個人財產。3、婚前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與銀行辦理按揭並支付首付款,直至婚後才以自己的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登記於自己一個人名下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由於支付首付款的時間在婚後,該按揭房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16年10月21日 00:00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3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相關用戶問答
  •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 這個涉及到房東是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方面,如果是兩個人的名字都不存在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問題!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至於婚前財產,新婚姻法說,婚前個人購買,且婚後個人獨立償還貸款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按照此規定,首先是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法院判決歸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後還貸,是屬於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獎金還的話,該款屬於夫妻共同,如果離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如果有可能,在結婚前還完貸款最好。 針對問題補充:沒有區別,其中仍然有你的份額,處理同前,只是可以夫妻分割的份額不同而已。

  • 您好,如果結婚前通過一人的積蓄付了首付,並一直用自己的工資還貸,而同時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他。所以這樣的財產主權並不能因為雙方結婚後而成為兩人的共同財產,房屋產權的所有權是歸一人所有,對於婚後那個人用個人工資繳納的按揭款,這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個人債務,對於這部分也要進行相應的分割;對於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按照相應的比例進行分割,但是應該扣除那個人在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屬於那個人的個人財產。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按照此規定,首先是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法院判決歸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後還貸,是屬於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獎金還的話,該款屬於夫妻共同,如果離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如果有可能,在結婚前還完貸款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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