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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貸款類型】  【歸檔】16年10月25日

問問婚前首付婚後按揭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按照此規定,首先是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法院判決歸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後還貸,是屬於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獎金還的話,該款屬於夫妻共同,如果離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如果有可能,在結婚前還完貸款最好。 針對問題補充:沒有區別,其中仍然有你的份額,處理同前,只是可以夫妻分割的份額不同而已。
2016年10月25日 00:00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婚前部分不算共同財產,婚後還貸部分算。離婚時該套房產的歸屬先由你們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該套房產應該歸你個人所有,但對於另一方還貸及增值部分,應該給對方一定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1、婚前買的房子,房產證登記時誰就是誰的。結婚後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要去房管局增加女方姓名,將成為共同財產,也就是你老公將房屋部門贈與你,你們共同所有,但應當由書面贈與合同,贈與要交契稅。具體情況可向房管局諮詢。 3、如果離婚,房產證沒有加你的名字,房屋時你老公的,在婚姻存續期間還得貸款時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你老公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自己的婚前個人債務,比如離婚時共還貸款10萬,那麼你可以主張返還5萬給你。但房屋不能要求分割。 4、如果離婚時,房產證加了你名字,就是你老公將部分房屋贈與你,你只能主張贈與你的部分,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的原則分割。 補充回答:你們可以協商,你老公寫贈與合同然後公證的話,具有法律效力,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既然你老公可以把房子贈與你當然可以,只要是他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就可以。 房子贈與你,因為房子是抵押給銀行的,到貸款銀行變更還款人手續,不變也可以,但是房子是抵押了,如果沒還清之前,發生糾紛不能還貸,房子可能要被拍賣。

2016年10月25日 00:00

結婚前男方已自己名義按揭的房子,現在房款還沒有付清,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上對頂得很明確,但並不是具體。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關於你這個問題,應該說這個房子即不能簡單認為是男方的,也不能簡單認為是女方的。處理起來相對比較複雜,實踐中也有不同的方法。但總體上是這樣的:房子婚前已經支付的部分是男方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交的按揭款,不管是誰交的,都是共同的。所以,如果男方取得這個房子,應給女方適當補償。而這個補償並非是交按揭款的一半,因為還存在一個房子增值的問題。以上是一種方式而已,具體面談 婚後支付的款項部份是共有財產.如果婚姻有問題時可以主張一半的補償. 房子屬於男方個人財產,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用戶問答
  • 對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房產證登記為准,夫妻之間房產的規定如下:A、婚前買房:1、房產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只登記在一方名下:a、又未約定(婚前協議等,下同)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視為個人財產。b、有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B、婚後買房:1、通常為夫妻共同財產。2、父母出資購買:a、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行為,視為夫妻共同財產。b、登記在一方名下,是對一方的贈與行為,視為個人財產

  •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也就是房子的升值部分也跟你無關,只能得到自己還貸款的一部分和還貸部分的補償。 新婚姻法出臺了,具體涉及房產的規定如下: 一、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五、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 您好,如果結婚前通過一人的積蓄付了首付,並一直用自己的工資還貸,而同時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他。所以這樣的財產主權並不能因為雙方結婚後而成為兩人的共同財產,房屋產權的所有權是歸一人所有,對於婚後那個人用個人工資繳納的按揭款,這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個人債務,對於這部分也要進行相應的分割;對於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按照相應的比例進行分割,但是應該扣除那個人在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屬於那個人的個人財產。

  • 婚前按揭買的房子可以肯定的是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婚前部分首付及還款部分,要考慮是哪一方出資,如為一方出資,則婚前部分屬於一方所有。同樣,房子的增值部分也要分為婚前部分增值和婚後部分增值,婚後部分的增值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部分的增值同樣考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如果屬於則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反之亦然。所以婚前按揭買的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的還貸是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屋所有人應當給對方一半,剩下的貸款是房屋所有人的個人債務。

  • 其實,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是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本問題的提出,本身就是對如何界定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誤解: 父母為兒子婚前出資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肯定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這個勿容置疑。但本文的題目顯然與內容不符,即如何界定購房出資款分別在婚前和婚後支付時,房子的權屬問題,所以不能簡單的用證明“婚後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來反證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購房款是結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首付,那麼該房子的權屬就已經非常明確,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婚後剩餘款項的交付無論由誰出資,都不會改變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的屬性。“婚後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只是證明了該款項是由男方父母出資,但並不能證明該出資的屬性,是贈與?還是借貸?但無論是贈與還是借貸,該部分出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屬於贈與時,女方撿了個大便宜;屬於借貸時,則成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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