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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新房驗收】  【歸檔】15年05月12日

商品房屋頂相差5公分算是超標嗎

問題描述 我家的新房子屋頂有地方相差五公分了。請問這樣算是違規麼?會不安全麼?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是東西兩側屋頂距離垂直距離嗎 如果是 這個高差遠已經超過國家建築相關規定的誤差標準搜索了 已經算是工程缺陷了 你應該現在再注意一下 房屋兩側牆壁上有無大的裂縫 如果有 也許是房屋地基不均勻沉降造成的 那樣的話就有危險了 也可能有別的情況。而且要是對自己負責的話 我覺得還是去有關的部門問一下是怎麼回事吧。同時找物業的,問問房產商的人這個是不是違規什麼的,然後諮詢一下政府部門。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5年05月12日 00:00

好像這種不太好吧 我感覺差的有點多了 你最好去問一下是不是有問題

2015年05月12日 00:00

應該沒有問題吧 規定的是3-5釐米的

 相關用戶問答
  • 不正常啊,一般情況下只有陶質的瓷磚在粘貼一段時間後由於受凍,受熱,牆體開裂才會出現裂痕。 水泥的問題一般是水泥提前出廠使它的性質還不穩定,也就是俗稱熱水泥,如果用這樣的水泥粘貼了瓷磚的話一般只會造成瓷磚空鼓.脫殼的情況,不會出現瓷磚的表面有裂痕。這樣的瓷磚的品質不是那麼好是肯定的,可以拿一塊沒有粘貼過的瓷磚用水浸透後拿到有灰塵的地方放平釉面向上讓灰塵落在釉面上再把粘滿灰塵的瓷磚拿到光線比較強的地方仔細觀察瓷磚的釉面能不能看見裂痕。也可以把浸透的瓷磚直接交給瓦工師傅用切割機把瓷磚鋸成兩塊再拿有灰塵的瓷磚仔細看看。

  • 屋頂防水是非常考驗專業技能的工作,需要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上崗從業證。專業的施工單位會詳細的勘察和屋面工程圖紙。勘察統計實際情況、地區氣候、房屋情況等因素,用得出的資料來制定專業的施工方案。施工時將未來可能造成房屋漏水的瑕疵不足加以修復,做到防範于未然。

  • 由於屋頂是屬於商品房的公共部分,所以這個需要維修基金修理。相關條例規定,對於缺乏維修基金的舊式住宅,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收取辦理,已辦理房屋確權手續但未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專案,須補建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希望答案對你有幫助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這個在一切沒有用文本合法做出歸屬劃分之前,開發商是有權利支配的,如果已經以文本合法的手段產生了規定劃分,哪就沒有權利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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