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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它】  【歸檔】13年05月04日

關於逾期交房賠償的問題

問題描述 請問逾期交房賠償的金額是國家統一標準的嗎,還是說可以由買賣雙方自己協商的,請知道的朋友說一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逾期交房的賠償問題,在你與開發商簽訂的買房合同上應該有約定的,就按照這個約定來執行,不是說由哪部法律規定。 如果約定的賠償金額過低,彌補不了你的損失,那麼你可以要求適當的增加賠償金額,如果約定的金額過高的話,開發商也可以要求適當的減少賠償金額,當然,這些都是建立在到法院訴訟的基礎之上,不想去法院,雙方也可以協商解決。 具體的法律規定就是《合同法》裡的違約責任一章,賠償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但是,實際的賠償數額是由你和開發商的書面合同約定的。
2013年05月04日 00:00

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對方可以請求法院進行適當的調整。 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不會支援你的要求的。

2013年05月04日 00:00

1、違約金按合同約定來進行計算,如果你的損失大於約定的違約金,還可主張損失。按首付8萬元計算,因為另10萬元開發商並未收到。2、至於開發商是否完成交房義務,得看合同的約定。另房屋必須經綜合驗收合格才能交房。3、房產證可提前辦在你名下,保管在房管局或銀行,等你還完貸款才能拿到房產證原件

 相關用戶問答
  • 其實誰都不喜歡延遲交房的,包括開發商、物業和業主在內,沒有任何一方會期望延期交房的。不過假如真的遇到這種情況,業主們也要採取相關的維權措施的。首先,遇到延遲交房,應仔細查看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對延遲交房是否有相關規定。假如合同中對延遲交房有規定,則需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執行。假如合同中對延遲交房沒有清楚表明,購房者考量清楚後是可以退房的。其次,應瞭解延期交房的認定及賠償標準,除特殊情況外,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他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中開發商索賠天數為實際交房日與合同約定交房日的差,通常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賠償金額為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假如協商解除合同,出賣人應在三十天內向買受人退還全部付款,並支付1%的違約金,假如協商繼續履行合同,通常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賠償金額為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

  • 首先,遇到延遲交房,應仔細查看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對延遲交房是否有相關規定。假如合同中對延遲交房有規定,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執行。假如合同中對延遲交房沒有清楚表明,購房者是可以退房的。其次,應瞭解延期交房的認定及賠償標準,除特殊情況外,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則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中開發商索賠天數為實際交房日與合同約定交房日的差,通常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賠償金額為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假如協商解除合同,出賣人應在三十天內向買受人退還全部付款,並支付1%的違約金,假如協商繼續履行合同,通常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賠償金額為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

  •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出現下列情況時,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或房屋品質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 (8)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時。 出現上述情況,購房者退房時,應向開發商出具書面通知。因上述(1)、(2)、(3)、(4)、(5)、(6)項原因致購房者退房,即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參閱購房過程中應納稅費章節)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賠償。因上述第7)項原因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過錯的,開發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 合同法崇尚意思自治。你們之間的約定在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情況下是受法律保護的。關於延期交房的賠償,沒有國家標準;但是如果由於延期交房給你造成損失,而根據合同約定的賠償數額由無法滿足該損失的,那麼你一樣可以向銷售商繼續主張賠償,該部分賠償不受合同約定的影響。 (樓上老師注意喔,他們之間可是約定了賠償數額計算方法的喲)

  • 現在很多樓盤都沒辦法準時交房,開發商不按時交付房屋,這是令購房者頗為頭疼的事。很多業主就是為了更快住進新房,而延期交房後不少開發商卻以各種“不可抗拒”的理由推脫責任,這讓很多購房者氣憤不已,卻又不知該如何維權,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第一步:購房者在實際驗收房屋時,應當注意水、電、氣是否開通,是否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規劃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時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並提供《商品房品質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第二步:不可抗力非全免責。開發商原因並不等同於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開發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賠償責任。而要主張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開發商應當提供相關機構的證明檔,證明該情況符合法律認可的條件。第三步、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不論在與開發商協商過程中還是在提起訴訟時,都能夠明確其違約事實,既可以按照合同條款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在實際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購房者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以事實為依據充分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四步;注意訴訟時效。鑒於房屋延期交付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購房者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應當自約定的交房之日起兩年內向開發商索賠延期交房的損失。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新的訴訟時效就自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以上是開發商逾期交房該怎麼處理的4個步驟,還應該注意的是購房者在解決延期交房糾紛時,應保留向開發商提起索賠的證據,如通過書面函件以郵寄方式索賠,以避免因索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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