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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3月16日

請問劃撥地土地出讓金應該如何計算?有誰知道計算方式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 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徵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於15%)。
2016年03月16日 00:00

國家法律法法規規定,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只有國家將土地出讓後,受讓人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你購買的公家房子的土地原來是政府劃撥的,所以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後才可以轉讓。所以按理來說補繳土地出讓金是原來房產所有者的事,出讓金的計算是現行所處地段的市場地價,減去原來劃撥土地時的費用差價來計算,並且對土地出讓的價款需要繳納土地出讓契稅,稅率為3%-5%由所在地的省級確定。以上費用從理論上說是需要原房產所有者繳納的。 2房產轉讓過程的稅收。房產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都需要繳納不同的稅收。 轉讓方應該繳納的科收有:營業稅及其附加,約占5.5%左右,土地增值稅(理論上是按清算增值不同程度及應科率徵收,),還需要繳納所得稅和印花稅等。 轉讓方需要繳納的有契稅1%-3%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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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應該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計算方法有這些: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應該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你這是集體性質的集資房,住房土地一定是集體劃撥性質,你需繳納土地出讓金。

  •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土地出讓金,顧名思義,它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繫的新範疇,是一個土地財政問題。土地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調節土地的利用,改進和調整產業結構,包括一二三產業結構、各業內部結構等,制約或促進經濟發展;二是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經濟杠杆,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調節市場競爭關係等。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複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採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複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更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而土地出讓金是契稅的計算依據,也就是土地出讓金裡不包括契稅。契稅是按照出讓金的4%計算的。不存在配套費。

  •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土地出讓金,顧名思義,它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繫的新範疇,是一個土地財政問題。土地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調節土地的利用,改進和調整產業結構,包括一二三產業結構、各業內部結構等,制約或促進經濟發展;二是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經濟杠杆,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調節市場競爭關係等。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複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採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複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 一.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 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土地出讓金費用主要有: 過戶手續費: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減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過戶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套,買方承擔,過戶土地收益金: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戶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征。賣方承擔。手房過戶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以上價格是來自網路,僅供參考,具體價格以實際時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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