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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交易流程】  【歸檔】16年03月21日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什麼?土地租賃權抵押登記時需要什麼程式?

問題描述 房子還貸中,還能買賣嗎?具體有什麼流程?請問誰瞭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承租人通過租賃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在按規定支付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者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可以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抵押,但必須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承租人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按照法律規定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2016年03月21日 00:00

你好,一.國有土地租賃權分為土地所有權人設定的租賃權和土地使用權人設定的租賃權。前者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而設定,並可依法轉租、轉讓或抵押;後者因土地使用權人以租賃方式利用土地而設定,經出租人許可可以轉租、轉讓,但不能抵押。評估計算的租賃年期不得超過同類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定最高年期。 二.土地租賃權價格可用年租金表示,也可用未來年租金的貼現值累加表示。 三.所有權人設定的土地租賃權價格,可用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成本逼近法、剩餘法和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評估(來自:www.fdcew.com)。其價格內涵與土地使用權相同。但要注意合同規定的土地租金調整形式及幅度對土地純租金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人設定的土地租賃權價格,以公開市場原則下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租金中的土地純租金為依據評估。以房屋租賃為形式的土地租賃,應從房屋租金中分離出土地純租金。 土地租賃權價格的租賃年期修正與土地使用權的年期修正相同。

2016年03月21日 00:00

所謂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那麼,如何辦理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筆者認為辦理程式如下: 首先對國有租賃土地進行地價評估。辦理國有租賃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前,抵押人要委託有評估地價資質的仲介機構對該宗土地進行地價評估,地價評估後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備案),同時,估價結果要經抵押權人確認。 其次與抵押權人簽訂國有租賃土地、地上建築物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土地、地上建築物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後,雙方須同時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申請辦理地上建築物、土地抵押登記。 第三是辦理國有租賃土地抵押登記。抵押權人、抵押人同時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抵押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地上建築物抵押合同及建築物抵押登記證明;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備案)的地價評估報告;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租賃土地租金交納憑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相關用戶問答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定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條為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土地資產管理,土地資源的流動和優化配置,《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簽訂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是出讓的補充。當前應以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有償使用;對因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租賃。新增建設用地,推行和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出讓的補充。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是原有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都出讓,不租賃。 條縣級土地行政主管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監督檢查。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和支付、土地租金標準的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有條件的,招標、拍賣。採用雙方協定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土地行政主管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土地行政主管和社會監督。

  •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 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 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專案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區別: 1.作用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管項目的選址、性質、用途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主要管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注明。 2.頒發的部門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 3.頒發的物件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國有土地使用證》——產權單位或個人。 4.領取的時間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徵收土地前;《國有土地使用證》——專案建成以後。

  • 土地價格實際上是地租的資本化,地價的高低取決於可以獲取的預期地租的高低,土地除以價格表示外,還可以用租金表示,即地產有租賃市場存在。土地價格與租金的關係,猶如資本與利息的關係,只要確定了還原利率,兩者就能相互推出。 1)絕對地租是土地價格存在的根源 絕對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藉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所取得的收益。無論土地品質是優是劣,土地所有者在轉移其土地所有權時,必然會要求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一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而這種補償的形式就是土地價格。 2)級差地租的存在是決定土地價格高低的主要因素 級差地租I是因為土地所處位置的不同產生的不同水準的地租,它使不同位置的土地形成了不同的價格。級差地租Ⅱ是由於連續對土地進行投入所引起的地租量的不同,從而形成的不同的土地價格。 3)壟斷地租是導致特殊地段土地價格高的主要原因壟斷地租的形成除了土地所有權的壟斷之外,還因某些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條件,使得這些土地能夠提供更多的地租從而具有更高的價格。 地租理論在土地估價中的應用 我們在進行地價評估時,應該以地租理論為指導。根據地租理論的要求,嚴格審查被評估土地的權屬性質,並確定其相應的價格。根據級差地租和壟斷地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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