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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11月11日

求問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有什麼稅種啊

問題描述 想把老家的土地轉讓出去,哪位知道土地轉讓限制條件有哪些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稅局是如何規定的,對一般企業而言,地稅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但對房地產企業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定·為准)所占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我公司所在地區土地使用稅是按季度繳納的。
2016年11月11日 00:00

燃氣灶的燃燒火孔堵塞,這個比較好解決,可以把燃燒器拆下來清理一下就能解決.

2016年11月11日 00:00

你好!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2016年11月11日 00:00

根據有關的規定,土地使用稅交納期限為: (1)每年4月、10月1~15日內; (2)在納稅人自願的原則下,對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的年 應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下,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年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可於每年4月1~15日內一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納稅款。希望幫到你。

2016年11月11日 00:00

根據有關的規定,土地使用稅交納期限為:1,每年4月、10月1~15日內。2,在納稅人自願的原則下,對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的年 應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下,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年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可於每年4月1~15日內一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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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擁有的房產、土地,除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可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外的均要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如果房產、土地所有權是公司的,這種情況,公司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2、如果房產、土地是租用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該由出租方繳納,你公司不交。

  •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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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流程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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