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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4月08日

求問土地使用稅誰交,是如何徵收的?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國土局出讓土地給企業,企業在出讓給個人要交的稅個人要交的稅如下: 1,契稅,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2,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土地使用證,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3,土地使用稅,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土地使用稅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如果你所使用的土地是以耕地定義,就需要交耕地佔用稅,否則不用
2016年04月08日 00:00

您好!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物件,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3、如果只是租用人,不是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所以土地使用稅應該由房東來繳納。 4、如果是自己的,應當自己去交。

2016年04月08日 00:00

1、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不提取,繳納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等 2、也可以採用提取的方法 (1)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金--土地使用稅 (2)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等

 相關用戶問答
  • 申報房產稅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1、《房產稅納稅申報表》3份。2、房屋所有權證。3、土地使用權證。4、沒有房產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的,應提供購房合同、發票等,證明房地產權屬的材料。5、租賃的房屋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6、首次申報或房產、土地資訊發生變更時,應報送《從價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各3份。

  •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自有的房屋作為營業的,按房產原值計算徵收房產稅,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暫緩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你自己建造的房屋,用於營業的還需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而用於居住的則不需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你應該按經營面積和居住面積分攤計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 某納稅人問: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是否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答:根據《關於明確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批復》(蘇地稅函[2011]240號)規定,對於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並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對於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實際使用人即最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因此,該企業應按上述檔的規定處理。

  •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上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稅局是如何規定的,對一般企業而言,地稅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但對房地產企業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定·為准)所占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我公司所在地區土地使用稅是按季度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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