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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請問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3月23日

請問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稅局是如何規定的,對一般企業而言,地稅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 但對房地產企業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定·為准)所占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我公司所在地區土地使用稅是按季度繳納的。
2016年03月23日 00:00

(一)建造期間土地使用稅計稅起始時間 開發階段的計稅起始時間,應當結合以下兩個檔進行判斷。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建造期間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1.總計稅面積的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期間土地使用稅開徵的計稅依據,應依據下面兩個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016年03月23日 00:00

房地產企業獲得土地後每季度申報的計算土地使用稅是: [總土地面積-總土地面積*(已售房屋建築面積/總的建築面積)]*當地所適用的每平方米應納稅金額/12*3,就是當季度應交的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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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計房地產稅2020年開徵,結束試點,迎來房地產稅新時代。”房地產相關稅收相對複雜,發展歷程也較短,未來一段時間還將逐步發展完善。目前,房地產建設環節涉及耕地佔用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建築安裝營業稅及附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房地產企業獲得土地後每季度申報的計算土地使用稅是: [總土地面積-總土地面積*(已售房屋建築面積/總的建築面積)]*當地所適用的每平方米應納稅金額/12*3,就是當季度應交的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上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 房產稅: 對於自用地下建築的稅額計算: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 根據《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四條,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但個人所有的地下建築用於居住的,根據《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15號)第十八條,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是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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