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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4月11日

請問房地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納稅的,每平方米各級土地稅標準為?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地產企業獲得土地後每季度申報的計算土地使用稅是: [總土地面積-總土地面積*(已售房屋建築面積/總的建築面積)]*當地所適用的每平方米應納稅金額/12*3,就是當季度應交的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016年04月11日 00: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專案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計稅依據和納稅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准;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應由納稅

2016年04月11日 00:00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稅在稅款的計算方面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其計算公式仍然為: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率。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相關用戶問答
  •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以上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辦法:1、房產稅的計算:出租的房產稅稅額=應稅房屋租金收入×12%,自用的房產稅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其中10%~30%的幅度按地區不同有所區分。2、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土地使用稅=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上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 你好,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稅局是如何規定的,對一般企業而言,地稅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 但對房地產企業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定·為准)所占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我公司所在地區土地使用稅是按季度繳納的。

  •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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