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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5月22日

土地租賃法律規定有哪些?應該注意哪些的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條為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土地資產管理,土地資源的流動和優化配置,《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簽訂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是出讓的補充。當前應以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有償使用;對因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租賃。新增建設用地,推行和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出讓的補充。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是原有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都出讓,不租賃。 條縣級土地行政主管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監督檢查。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和支付、土地租金標準的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有條件的,招標、拍賣。採用雙方協定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土地行政主管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土地行政主管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土地租金支付、租金的間隔和。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具本情況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不超過5年;對需要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人了附加租賃關係,人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 第十一條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二條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對土地使用者依法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土地行政主管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除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由無償,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應國有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協助財政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印製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收取的土地租金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辦法管理,按規定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五條各地在本《辦法》下發前對國有土地租賃適用範圍已有規定或各地已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暫按已有規定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並在需今後工作中規範;本《辦法》下發後實施國有土地租賃的,一律按本《辦法》要求規範辦理。 第十六條《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文本在國土資源部制發前,由省國土測繪局制定試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 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簽訂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是出讓的補充。當前應以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有償使用;對因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租賃。新增建設用地,推行和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出讓的補充。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是原有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都出讓,不租賃。 (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 條縣級土地行政主管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監督檢查。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和支付、土地租金標準的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有條件的,招標、拍賣。採用雙方協定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土地行政主管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土地行政主管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土地租金支付、租金的間隔和。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具本情況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不超過5年;對需要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人了附加租賃關係,人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 第十一條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二條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對土地使用者依法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土地行政主管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除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由無償,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應國有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協助財政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印製的《土地有償使用
2016年05月22日 00:00

承租人通過租賃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在按規定支付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者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可以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抵押,但必須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承租人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按照法律規定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2016年05月22日 00:00

你好,部隊土地租賃注意事項如下: 軍隊的土地是劃撥土地,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直接轉讓、出租、抵押,如果就此簽訂租賃協定,該協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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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式是:先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然後建設單位組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執行驗收方案;接著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第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複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彙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3.實地查驗工程品質;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品質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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