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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複式】  【歸檔】16年06月30日

解釋下商品房閣樓開發商有權出售嗎

問題描述 我於2006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頂樓含閣樓),開發商與我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又與我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閣樓協議書。我作為買受人需繳納閣樓的房款後才可以拿房。請問閣樓是不是屬於公共面積啊,如果是開發商有權出賣嗎?如果開發商沒有權出賣我可以要回我的閣樓房款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範圍。它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指對房屋的行使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從概念上講是沒有大小之分的。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這種分法主要是從數量上來界定的,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沒有質的區別。 房屋屬於不動產,與其他商品的買賣不同,國家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購房者買了房子後能否順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關鍵在於開發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016年06月30日 00:00

:商品房的維修基金 ??比例:配備電梯的,個人3%,開發商4%不配電梯的,個人2%,開發商3%繳納時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這只是個別的地區的

2016年06月30日 00:00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範圍。它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 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指對房屋的行使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從概念上講是沒有大小之分的。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這種分法主要是從數量上來界定的,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沒有質的區別。 房屋屬於不動產,與其他商品的買賣不同,國家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購房者買了房子後能否順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關鍵在於開發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016年06月30日 00:00

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使用權房是指房子的產權屬於單位、集體或者市區,居住人是租用房產,有居住權,但沒有所有權——只能住,不能抵押、不能出賣.

 相關用戶問答
  • 因為你買的是二手房,二手房上市交易後都叫做商品房,所以年買房的價格只能根據市場行情按商品房的價格買,商品房土地證上應該印有的是“出讓”的字樣,你買任何二手房包括經濟適用房,買到手後都要辦土地證,這時候就需要你補交“劃撥用地”的土地出讓金,沒多少錢,然後土地證上就給你印有“出讓”字樣的,以後再賣或拆遷就等同於商品房了,沒什麼不良影響!放心吧! 真正的商品房土地證上體現的就是“出讓”的字樣,其他幾種私產住房(如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的土地證都是劃撥的,國土局不是也說了嗎,讓你交土地出讓金,這樣土地證上“劃撥”才能變成“出讓”的字樣,我回答了,是等同於商品房,等同於不完全是商品房,性質上雖然已經是商品房了,但普通住宅如(解危解困房,經濟適用房等)的使用年限都是五十年,一般商品房使用年限都是六十年!這就是實質的區別! 僅供參考! 我告訴你的就是準確的,你說你買的房子所在的那一棟大部分都是經濟適用房,你這話說的就不對,要麼都不是,要麼就都是!辦二手土地證時必須交土地出讓金,一手的和三手的還有三手以後的都不用!

  • 頂樓帶閣樓的房不好的,問題在於:1、防水問題,頂樓和閣樓,特別是結構比較複雜的樓頂(有造型),很難防水。防水工程品質再優良,一般情況下3年左右(按照目前的工程品質,都達不到3年)就需要重做一次,而且結構越複雜,越難做;如果屬於設計上有問題的屋頂(例如排水坡度不夠等),則根本就沒有辦法解決;2、保溫問題,頂樓和閣樓的房屋冬天冷,夏天熱,沒有特殊方法解決;3、供水和供氣問題,頂樓的水壓和氣壓一般比較低,在水壓和氣壓不足時,頂樓的供水和天然氣供氣都有問題;4、保值增值問題,如果你的房屋準備長久居住,你當然不需要考慮這個問題,可是住頂樓的住戶,通常都是一段時間內作為過渡,以後再調整或實在沒有辦法解決住房問題,只能在此居住。頂樓的房屋沒有保值的可能,買到手之後,再銷售或出租都比較困難;5、孩子的活動空間問題,作為頂樓和閣樓,即使再送你空中花園,那麼孩子在樓上玩的安全問題需要考慮,還要考慮孩子在室外玩的問題;6、老人居住問題。 為什麼開發商願意對購買頂樓的住戶贈送閣樓或空中花園之類的東西,就是因為頂樓銷售歷來是開發商的難點,很多尾盤都集中在這一層位,佔用了開發商不少資金。我個人認為要考慮幾個因素:1、房屋品質(是否有潛在的升值空間)和配套建設2、居住環境3、交通4、物業管理5、房屋的價格。

  • 高層樓房的分攤面積要大於多層的分攤面積。一般來說,高層的分攤係數在0.18~0.26之間,多層的分攤係數在0.11~0.16之間。 先來看看公共建築面積分攤係數是怎麼算出來的: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整棟建築物各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什麼是“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在一個社區裡,哪些屬於公共建築面積,這些面積哪些可以用於公攤,哪些不用攤? 根據2000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範》規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也不可用於分攤的有: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那麼,每戶要怎麼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呢?每戶分攤的公用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每戶套內建築面積。 商品房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以棟為單位。也就是說,本棟樓房的住戶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單棟樓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棟樓房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分攤。假如有為局部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則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新啟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附件標明了“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但只列明瞭應分攤的部位及其構成,具體資料仍不確定,所以仍然存在著開發商讓業主多攤的可能性。這裡我們總結了幾招,提供給購房者參考。 第一招:索取公攤數據;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讓發展商出示有關計算公攤面積的資料,包括整幢建築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等基本資料,也可以要求發展商列明公攤公用建築面積的具體專案以及各項目的面積,這樣業主可以通過資料求出公攤面積,以明確自身的權益。 第二招:查閱有關資料; 業主們有權自查或者聘請律師向設計單位、規劃單位、測繪部門等機構查閱所購房產的相關檔,比如最終設計圖紙或者最終設計方案、最終面積測量報告、各種資料的計算方式及其檔等等。 第三招: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公攤面積。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和附錄二中有關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條款,購房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公攤面積的數位,並在附件二“有關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公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中,詳細約定公攤的具體部位、面積大小。特別是有關共有建築分攤部位變更的情況,約定得越詳細,對購房者就越有利。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約定來保障自己得利益。 萬一真的發生了糾紛,唯一的選擇就是訴之法律,避免浪費不必要的人力和精力。當然,我們期望的是,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政府監督力度的不斷加強,發展商誠信意識的不斷增強,普通購房者的權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 作為商品房的出賣人通過認購、定購、預訂等方式向原告收取定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雙方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原告與被告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口頭協議,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故雙方口頭協定無法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訴求被告繼續履行,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被告收受定金後,應當根據自己的開發房屋情況,主動按約定與原告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依約定內容進行履行。由此可看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系被告方原因,被告方應當依法將其收受原告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定金雙倍進行返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開發商應雙倍返還定金。

  • 這個在一切沒有用文本合法做出歸屬劃分之前,開發商是有權利支配的,如果已經以文本合法的手段產生了規定劃分,哪就沒有權利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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