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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05月02日

說說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一個有關於什麼的政策?

問題描述 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政策有哪些內容?補貼的標準是怎樣的?想要達到住房補貼的標準需要哪些條件?需要辦理哪些證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範,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2016年05月02日 00:00

房屋他項權證抵押權利價值不是抵押貸款額度,抵押貸款額度是銀行決定的 房屋他項權證記載的抵押權利價值是貸款銀行對該房地產擁有的權利。 也就是說房地產抵押權利價值是抵押房地產交換價值,抵押權人(銀行)支配抵押房地產交換價值的權利,是換價權,以價金或其他價值形式轉換抵押房地產以優先償還貸款。 一直以來,銀行與房地產管理部門之間存在著一種默契,銀行依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評估報告來確定貸款的金額和比例,房地產管理部門憑藉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評估金額來確定抵押價值。抵押權利價值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約定。雖然《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早有規定,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但哪些可以協商議定,哪些由評估確定卻無規定。故進行房地產抵押貸款,必須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似乎成了一個程式和要件,必不可少。這其中,抵押估價報告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成為銀行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確定價值的依據,另一方面可以成為轉移風險的“緩衝地帶”,故有著其存在的空間。此次《關於規範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再次明確了房地產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或者由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明確了抵押當事人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書面協議與估價機構的估價報告皆可以作為銀行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明的依據,重申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要求抵押當事人委託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這將使抵押評估業務來源產生銳減,對估價機構的生存與發展帶來挑戰。這樣迫使一部分房地產估價機構擴展服務內容,向房地產諮詢、經紀、投資顧問、可行性分析與研究等相關領域延展,拓展服務空間。如果抵押雙方按書面協議抵押物價值,那麼,如何確保抵押物價值的真實、有效,也成了銀行面臨的問題,對銀行內部價值審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摘抄,參考!

2016年05月02日 00:00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於發佈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註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相關用戶問答
  • 現在不需要考房產經紀人,已經取消資格審批了;房地產經紀人就是指在房屋、土地的買賣,租賃,轉讓等交易活動中充當媒介作用,接受委託,撮合,促成房地產交易,收取傭金的自然人和法人代表,凡是從事房地產銷售工作的都屬於房地產經紀人;

  • 職業名稱:房地產經紀人。職業定義:在房地產經濟活動過程中,受委託進行雙邊或多邊接洽、事務代理、資訊諮詢服務的人員。

  •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時所採取的方式或程式,它表明以什麼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定的方式。”國土資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案

  • 為了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 您看 如下法條、相關法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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