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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6年07月26日

請問安置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如無特別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2016年07月26日 00:00

您好!該房當然與您有關係了,不管寫的夫妻雙方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016年07月26日 00:00

算不算共同財產要看你拿什麼錢去買,自己的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是夫妻兩個人的婚後財產加在一起再平分。律師說的理論上是行的,實際上是不行。如果你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首付的話房子是你,但是還是要自己還,律師說要男方還就是想套死男方的錢。但是家裡不可能有幾十萬共同財產給你去買房(有的話立馬就離婚了,還買什麼房),男的也不會這麼傻幫你去還。如果你老公不上你的當話,你有基本沒有證據證明你老公有多少錢的話或證明他把錢轉走;你的錢就套死在房子上,那你要麼把錢套回來,要麼等房價貴了再賣。反正在你沒有什麼能力或證據之前,如果你去買房就等於幫銀行賺錢。到時候還可能被你老公因此而利用,到時候你還要分錢給你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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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房產證登記為准,夫妻之間房產的規定如下:A、婚前買房:1、房產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只登記在一方名下:a、又未約定(婚前協議等,下同)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視為個人財產。b、有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B、婚後買房:1、通常為夫妻共同財產。2、父母出資購買:a、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行為,視為夫妻共同財產。b、登記在一方名下,是對一方的贈與行為,視為個人財產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按照此規定,首先是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法院判決歸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後還貸,是屬於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獎金還的話,該款屬於夫妻共同,如果離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如果有可能,在結婚前還完貸款最好。 針對問題補充:沒有區別,其中仍然有你的份額,處理同前,只是可以夫妻分割的份額不同而已。

  • 您好,如果結婚前通過一人的積蓄付了首付,並一直用自己的工資還貸,而同時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他。所以這樣的財產主權並不能因為雙方結婚後而成為兩人的共同財產,房屋產權的所有權是歸一人所有,對於婚後那個人用個人工資繳納的按揭款,這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個人債務,對於這部分也要進行相應的分割;對於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按照相應的比例進行分割,但是應該扣除那個人在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屬於那個人的個人財產。

  • 據我所知,婚後買房,寫夫妻2人名字或者寫一個人名字,都是婚後共同財產,除非在一個人的名字後面標注了“單獨所有”.標注了“單獨所有”的房產,是一方獨有,離婚時候,另外一方無權分割.標注了“單獨所有”的程式是:配偶寫一份放棄產權的聲明,在房管局備案.這樣辦下來的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而且名字後面有括弧注明“單獨所有”。

  • 其實,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是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本問題的提出,本身就是對如何界定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誤解: 父母為兒子婚前出資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肯定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這個勿容置疑。但本文的題目顯然與內容不符,即如何界定購房出資款分別在婚前和婚後支付時,房子的權屬問題,所以不能簡單的用證明“婚後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來反證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購房款是結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首付,那麼該房子的權屬就已經非常明確,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婚後剩餘款項的交付無論由誰出資,都不會改變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的屬性。“婚後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只是證明了該款項是由男方父母出資,但並不能證明該出資的屬性,是贈與?還是借貸?但無論是贈與還是借貸,該部分出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屬於贈與時,女方撿了個大便宜;屬於借貸時,則成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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