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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06月09日

居間合同一定要簽嗎?不簽會怎麼樣?需要考慮違約權利嗎?

問題描述 居間合同一定要簽嗎?不簽會怎麼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二手房交易賣家違約一般有以下情形: 1、賣家拒簽居間協議; 2、賣家拒收定金; 3、願意雙倍返還定金; 4、房東拒簽買賣合同; 5、簽買賣合同時提出不合理要求; 6、簽訂合同之後拒絕過戶; 7、要求賠違約金而解除合同。 二、二手房交易賣家違約的處理辦法 1、針對拒簽居間協議和拒收定金: 如果賣家在仲介處掛牌待售,按仲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仲介會先讓買家簽居間協定,由於居間協定僅有買方簽字,所以居間協議還沒有成立,賣家即使不簽,也不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仲介應當採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將居間協定的主要內容確定後,先讓賣家簽字,再讓買方簽字。 賣家雖然已經簽了居間協議,但房價上漲後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間協議都約定意向金在賣家簽收以後才能轉變為定金,所以如果賣家不簽收的話,那麼意向金就不會變成定金,賣家毀約就不會受到定金罰則的處罰。仲介除了採取前面所說的反向操作方式外,還應當要求賣家在居間協議中授權仲介收取定金並代為保管。這樣,仲介收了定金也就等於賣家收了定金,賣家毀約就要承擔定金罰則。 2、簽訂居間協議後雙倍返還定金 通常居間協議約定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毀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毀約,則喪失定金。雖然房東簽了居間協議,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價漲得比較多即使雙倍返還,還是可以賺錢,所以房東寧願雙倍返還定金而不願意繼續履約。 在二手房買賣中90%以上的居間協議都對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雖然還沒有簽訂用以備案的買賣合同正式文本,但雙方通過簽訂居間協定已經成立了買賣合同關係,而不只是一個對訂立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房東不能僅僅雙倍返還定金就有權終止合同了,買方可以向房東主張房價的差價損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東對因房價上漲給買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簽訂居間協議後拒簽買賣合同 居間協議簽訂後,房東可能會找些理由來拒簽買賣合同。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間協議的簽約人未得到房東的同意。如房屋的產權是女兒或者妻子的,但簽居間協議的人是父親或者丈夫,由於簽約人不是產權人,所以房東主張居間協議是無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2)房東在簽訂居間協定時還未取得房屋產權,所以房東認為沒取得產權就簽的合同無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證據證明簽約人有產權人的授權,比如產權人曾到仲介處掛牌,或者簽署過傭金確認書、委託書等檔,那麼居間協議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那麼買方可以要求簽約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買方的損失。 如果房東購買的是期房、拍賣房,或者已和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但產證還在辦理過程中,此時房東出售房屋時儘管還沒有拿到產證,但合同還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產權(如違法建築),或者產權是別人的,那合同就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應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買方有權要求房東賠償經濟損失。 4、簽訂購房合同後房東拒絕過戶 房東不會明確表明拒絕辦理過戶交易手續,但可能會製造一些藉口,要求將過戶時間延期,在買方同意延期後卻一直不確定具體的過戶時間,最終發信稱因買方原因未能按時過戶而解約。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一定要及時發出書面催告,要求房東在約定時間簽約。如同意延期,則應約定具體的期限。書面催告應當同時抄送仲介一份。買方應儘量不要延期,如延期應當征得房東的書面同意,否則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認定違約。
2016年06月09日 00:00

合同是簽不了,接上!

2016年06月09日 00:00

第一個是仲介委託合同。 如果是通過仲介買房,那仲介一般不會讓您直接見賣房人,他們擔心您會跨越他,直接和賣房人達成協議。所以,仲介一定會讓您簽一個居間合同。 第二個是房屋買賣合同。 這個合同中,買房人一定要看仔細房屋原來的所有權是誰,房屋的面積有多大,房屋的價格是多少,各種費用的結清問題。對於出賣人來講,成本最低的方法就是簽訂一個相對細緻的合同,各個條條框框都簽訂好了,也能避免糾紛。 第三個是銀行貸款抵押合同。 如果買二手房時房款不是一次性付清的,那就得簽銀行貸款抵押合同。這個合同一般會涉及到賣房人、買房人、賣房人的貸款銀行,買房人的貸款銀行。

 相關用戶問答
  • 1、簽訂購房合同時是要交印花稅,但不是購銷金額,是合同金額,不過訂立雙方繳納印花稅,是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2、與樓上意見相同。3、是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同印花稅稅率千分之五。

  • 交裝修保證金理論上是不合法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繳納裝修保證金的。但是這個裝修保證金是業主跟物業之間有合同協議的,所以物業收取保證金也是可以的。因為繳納保證金是為了防止業主在裝修時亂拆改房子結構的,這部分保證金在裝修完畢後,會如數歸還的。這也是一種制約模式,按合同協定就行了。具體交多少這個要看物業的要求了,一般情況下是3000元。價格來源網路,僅供參考。

  • 是的,一定要買,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房產,要收取購房者的房屋保險費,這是按揭貸款的程式之一。公積金貸款就一定要交保險費,商業貸款要看會你選擇哪個銀行,可能個別銀行要求有保險費,但我沒遇到過要交的,如果是他們能拿出相應的檔說要交就沒辦法,要是沒有可以不交或者換貸款銀行。

  • 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手續: 一、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按規定,房屋贈與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 二、房屋贈與的當事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按規定繳納有關契稅。在此,市民要注意的是,房屋贈與也是要繳稅的。 三、辦理公證。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公證費一般為總房價千分之一。 四、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1、申請書;2、身份證件;3、原房地產產權證;4、贈與書及公證書;5、契稅收據。 五、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裡的交付要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准。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人已將原房屋產權證交給受贈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

  •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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