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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03月04日

土地使用權如何入帳?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在實際工作中,土地出讓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權證也未必在土地出讓金支付後立即取得,這就引出了該土地出讓金如何核算的問題。一般來說,土地出讓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做出處理:一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已經取得。這時,實際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經確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可以理解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權總價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總價與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之間的差額部分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同時,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攤銷。二土地出讓金已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讓金已全部結清,所以列入無形資產後,不會再變動(除了攤銷),但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土地面積有時可能會與土地使用權證有出入。而資產是指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土地出讓金既然已列作無形資產,應當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線法)予以攤銷。攤銷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讓合同上規定的年限確定。屆時,土地面積按照實際進行調整。 三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對此,有兩種處理方式,其一,既然權證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確定,款項亦未支付完畢,可作掛賬處理;其二,雖然權證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權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會計處理,應當暫估入帳,並按暫估入帳數及暫估的使用年限開始攤銷,待權證取得後,再在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內作調整。這樣處理,比較符合會計的真實性原則和穩健性原則。
2016年03月04日 00:00

土地使用權入帳價值: 固定資產賣價 加:增值稅 ??(根據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額,允許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性扣除,不計入固定資產入帳價值。)

2016年03月04日 00:00

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入帳後,自當月起,根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年限,一般70年,分期攤銷計入企業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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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實際工作中,土地出讓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權證也未必在土地出讓金支付後立即取得,這就引出了該土地出讓金如何核算的問題。一般來說,土地出讓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做出處理:一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已經取得。這時,實際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經確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可以理解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權總價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總價與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之間的差額部分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同時,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攤銷。二土地出讓金已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讓金已全部結清,所以列入無形資產後,不會再變動(除了攤銷),但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土地面積有時可能會與土地使用權證有出入。而資產是指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土地出讓金既然已列作無形資產,應當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線法)予以攤銷。攤銷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讓合同上規定的年限確定。屆時,土地面積按照實際進行調整。三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對此,有兩種處理方式,其一,既然權證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確定,款項亦未支付完畢,可作掛賬處理;其二,雖然權證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權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會計處理,應當暫估入帳,並按暫估入帳數及暫估的使用年限開始攤銷,待權證取得後,再在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內作調整。這樣處理,比較符合會計的真實性原則和穩健性原則。

  • 首先,在權利性質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相互獨立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不能相互替代的,各具價值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是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物權。而房屋所有權屬于自物權,也即所有權,可以一發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且國家把土地和房屋作為兩類不同的資源和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設立了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

  •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檔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並關注以下問題: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於目前沒有檔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

  • 一是要看原來國有企業土地如何入帳,第二要看改制時是否支付了土地使用權代價(費用)。如果支付了相應的費用,這部分費用就應該作為無形資產入帳。土地出讓金是否計入所建固定資產原值問題。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後,企業為新建辦公樓等而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為房地產開發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開發成本”科目核算。即記入到所建的固定資產價值之中,但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入帳。即記入到所建的固定資產價值之中,但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入帳

  • 房產產權到期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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