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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貸款流程】  【歸檔】16年09月05日

產權糾紛期待回復;應該怎麼處理呢?

問題描述 我名下有個房產已經賣出,因對方經常不及時繳納貸款,致使我的名字列入銀行黑名單。現在不願意讓他寄在我的名下,但對方不願再花過戶費沒有轉戶。現在我該怎麼辦,有什麼辦法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家事以協商解決為好。從你所述情況上來看,你對前邊這個樓可能與父親是共有關係,但因你出力較多,你的份額應當較大。可以請求父母確認這一事實,並在協議中固定下來,以防日後糾紛。以上回復僅供參考。你也可在處理前當面諮詢,或者請鄰居或者鄉村幹部幫助調解。房子所用的土地性質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是誰?房子的產權上面是誰的名字?如果是你父母,你需要舉證。
2016年09月05日 00:00

這種情況的話先把房子回復好才能進行產權的過戶哦不然是沒有辦法的建議好好協商一下哦

2016年09月05日 00:00

可以的,只要產權清析無糾紛就可以了

2016年09月05日 00:00

只要產權沒有糾紛,你又想買就買唄

 相關用戶問答
  • 國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限為七十年,最早確立於一九九0年出臺的《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並一直沿用至今。一九九四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是,這一法規並未明確依照何種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二00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物權法》中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之後自動續期的規定,似乎是給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但是該法律並沒有對續期是否繳費作出明確規定。而新近披露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第一0三條表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對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也並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辦法。如何適時解決七十年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問題,明確量化使用權,引起坊間熱議,並期待有關方面給予明晰的說法。

  • 商住兩用房產權是50年的,普通居民住房是70年大產權,但是商住兩用房的水電比普通居民住房貴一點,是按照商業住房方收取的。 商住房產權到期後處理辦法有三種可能: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 你可以去房管部門去諮詢。拿好房產證,還有宅基地使用權證,身份證等免費房產糾紛法律諮詢就到法幫網

  • (一)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房地產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並商議解決辦法。 (二)求助於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於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于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 (三)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品質、延期、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並申請調解、處理。 (四)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通過法院司法途徑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房產糾紛哪些可以訴訟 房產糾紛一般來說大多構成民事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少數屬於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但也有些房產糾紛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應由其他部門來受理。因此,在提起訴訟前,首先應對自己的房產糾紛性質有所瞭解,弄清楚它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以免徒勞。到底哪些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呢

  • 您的問題屬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到違約問題,可走法律程式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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