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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屋性質】  【歸檔】16年11月13日

回遷房使用年限到期了怎麼辦?求大神解答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商品房產權年限是70年,其實所謂的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並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1、房產證上會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後土地使用年限)2、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只用補交地稅就可以了。因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還是屬於你的。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會重新給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計算的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僅供參考
2016年11月13日 00:00

70年的產權,一代人都沒了,現在,後續的政策還沒有出來呀,只能是設想了。房屋的產權,目前還歸房產局管理,以後這個部門還在,那麼還可能歸他們管理了。現在說這個事有點早,我想,產權到期了,不等於房屋就沒有使用價值和殘存值了,這都是比較複雜的問題,有關這方面的政策還沒有出臺,所以,我們沒有辦法估計。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2016年11月13日 00:00

《物權法》中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目前情況下,40年產權到期之後如何處理,怎樣進行全力延期,是否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另外,民間流傳較多的40年產權到期處理方案有:方案1:產權人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之後,國家將收回土地,產權人則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如果40年後由於城市建設或其他政府行為要拆除房屋,收回土地,同樣會根據相關拆遷管理辦法給予業主相應的補貼。產權2:房隨地走,國家給予一定補償儘管目前沒有政策出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局部矛盾的顯露,這一問題會得到有效解決,知識暫不排除短期內引發爭議和投訴的可能。由於土地是國家的,業主知識擁有暫時的土地使用權,國家有權利收回,這裡就存在著國家土地所有權和個人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矛盾。購房者無需擔心4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的問題,因為目前暫無商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續期的規定,4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暫無具體操作方案。

 相關用戶問答
  • 土地證,現在國家就只是土地使用權出讓,也就是土地使用權證,通常是面積較大,個人很少有。開發商標地。房產證,你買了房子半期手續就有。不過土地使用證,是你辦房產證的前提,土地使用證開發商再賣房時公式。契證只是一種憑證,沒有公示力,公信力通常來說,土地使用證費用較高,但對個人來講買房,取得房本就是的支出啦

  • 國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證可以憑房產證直接過戶。國有劃撥性質在土地使用證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後過戶

  • 商品房的房子是沒有年限限制的,只有土地是有年限的,一般住宅土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到期後的處理辦法如下:土地年限到期後會有相關部門到社區來評估,查看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能繼續使用,如果能使用的話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就可以繼續居住了,如果不能使用的話國家會回收土地並給予住戶補助。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 1、土地使用年限:70年。2、房屋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但是這個年限與產權歸屬無關。其意義在於房屋使用超過50年後再出現品質問題設計方和建造方均不在承擔責任。很多人都把房屋設計使用年限與產權年限混為一談,這是不對的。打個簡單比方: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類似於汽車報廢年限,你買了一輛汽車也不可能開一輩子對吧,但即使到了報廢年限,汽車的權屬也是你的。3、真正的產權年限:這個國家沒有規定。有人要問了:就算沒有規定房屋的產權年限,那土地年限到了70年怎麼辦?別擔心,就算到了年限,土地上的附著物例如房屋、道路以及其他設施的產權也是屬於業主的而不會跟土地一起歸了國家。

  • 房子的使用年限其實和房子所在土地的使用性質有關。而根據現行的政策規定如下:1、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2、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3、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4、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5、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在購房者買房時,應要求開發商提供土地使用權證,上面標注的期限就是該樓盤的土地使用年限,購買後房屋的產權就是購房者的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通過交納土地使用費的方式重新獲得使用權。根據國家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一定數額的土地使用費。具體到住宅社區,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續期,補交土地使用費。再次申請的期限,不超過30年。但至於土地使用費金額是多少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出臺。《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據此來看,這一規定避免了由誰去申請,審批能否獲得批准的問題,對“有產者”是一個極大的利好消息。這解除了城市普通百姓心頭的一大顧慮,即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佔用的土地使用權不是會被國家收回。所以購房者在購房時一定要看好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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