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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屋性質】  【歸檔】16年03月21日

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應該怎麼處理?什麼是土地使用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1、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出租手續。
2016年03月21日 00:00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准許某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 作為無形資產處理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其帳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併計算成本,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如企業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土地使用權,且在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期限比較長,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其成本按購買價的現值確定。

2016年03月21日 00:00

1、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出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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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土地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劃撥,一種是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根據上述情況,辦理贈與公證有以下兩種情形:一、如果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依法可辦理轉讓,即可以辦理贈與合同公證。二、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所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則需要提供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同意的相關意見的證明,才能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有關手續

  • 從一般意義上講,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 房屋產權證具體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

  • 樓盤網小編來替您解答: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等相關的法律問題。首先,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的一個必然環節。根據1988年修正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1991年頒佈)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由上級管理部門根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式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核實、註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一種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辦理土地使用證書。因此,可以進一步明確負責接受和審查土地使用權人登記申請的機關是申請登記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門,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機關是負責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頒佈的《土地登記規則》,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程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一)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二)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複審、批准登記等步驟;(三)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第二,對於購房人來說沒有單獨的《土地使用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因此,購房人買房後,只能拿到《房屋所有權證》,而不會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就意味著消費者已經依據國家規定享有對該房屋的使用、佔有、收益、處分及他項權利(抵押權等)。樓盤網

  •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 1、無形資產採取直線法攤銷,土地攤銷年限50年。 2、在取得無形資產的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3、攤銷公式: 年攤銷額=無形資產原值/攤銷年限 月攤銷額=年攤銷額/12 此外,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攤銷的年限應根據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使用年限,進行攤銷。土地使用權攤銷一般使用平均年限法。如果土地使用權無法確定使用年限,稅法規定按10年攤銷。

  •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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