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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07月28日

想瞭解房地產預售合同糾紛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涉及法律法規注意事項?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其實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於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我們一起來看看他的資料。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係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行政覆議和訴訟來解決。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由第三人居中裁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解決房地產權益糾紛的方法。一旦裁決或達成的調解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或調解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地產行政覆議指不服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覆議機關申請覆議,相應的覆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對覆議決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再申請覆議。 房地產糾紛的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 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諮詢、評估、仲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他項權利侵權糾紛(如相鄰用水、排水、採光、通風)等等。 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入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我講解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能夠更加深入地瞭解,也希望我們好好一起學習,學習是永無止境的,我們必須有一顆勤奮好學上進的心,用知識來充實自己的生活,有好的知識大家也都應該好好分享出來哦!
2016年07月28日 00:00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性質的房屋。[1]商品房預約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就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一般以認購書、訂購單、意向書等形式表現,且多約定了定金。商品房預約合同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狀況、商品房總價款、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定金條款等內容。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防止其他買家搶購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暫緩付款,以冷靜思考或籌措資金;開發商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鎖定購房者,有利於按計劃售房。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銷售合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廣義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品質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等。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委託給仲介機構代理銷售,並向仲介機構支付酬金的合同。仲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是指經濟適用房所有者將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購買經濟適用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指農民將農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行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涉及農村宅基地的問題,對合同效力需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確認。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及不動產,從兩便原則出發,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適用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注意問題隨著社會發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對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價值額較大,相關糾紛的處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規定》此次修改,將房屋買賣從原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單列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並且將其中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合同糾紛都作為第四級案由。而伴隨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買賣也逐年增多,《規定)增加了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農村房屋買賣合糾紛同作為第四級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後,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就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案由。另,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屬於特殊的委託代理合同,此處已將其作為獨立的第四級案由,就不應適用一般的委託合同糾紛的案由。

2016年07月28日 00:00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涉及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頒佈的《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地方法規等。房產買賣法規是指在房產買賣過程中涉及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具體包括《合同法》、《物權法》、預售條例以及各地的關於商品房的預售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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