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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玄關】  【歸檔】16年07月25日

2手房買賣因房屋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該怎麼解決?法律上怎麼說?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房子品質問題可以要求修復 (一)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品質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購房者還是認為存在品質問題,可以申請鑒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品質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覺得要徹底搞明白房屋是否存在品質問題,可以申請鑒定。如果鑒定確屬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則可以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鑒定主體結構品質合格則可以按照房屋保修規定要求開發商進行保修。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品質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 “因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為解決商品房品質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產品品質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二、房子品質問題修復後還可以要求賠償 開發商修復房屋品質問題後,購房者還可以主張一定的賠償,項目如下: (一)誤工費。 (二) 差旅費。 (三) 裝修費:材料費、裝修人員勞務費等。 (四) 室內設施、器具因房屋品質問題的造成的損害。 (五) 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張房屋時間差價損失(法院可能會駁回)。 (六)可以要求其換一套房(目前這樣的案例很少),但是還是有法律依據的,換房後,售房者可以再主張原房屋裝修費用的損失。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房子有品質問題能退房嗎 其實,並不是所有的房子品質問題都能成為退房的理由的,下面我們具體介紹下: 1、若業主經工程品質監督單位核驗,確屬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2、若業主所購房屋主體品質合格,但房屋其他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則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出現嚴重品質問題,且該品質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購房者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若業主所購房屋雖存在品質問題,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一嚴重程度。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輕微違約,沒有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所以業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進行退房。只能要求開發商在保修期內承擔修復責任。如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2016年07月25日 00:00

1、交付糾紛。主要是指房屋過戶登記的糾紛和房款交付的糾紛,在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都約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時間,但由於有的合同對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後約定不明而發生糾紛。一方要求對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產權證,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雙方各執己見爭執不下而發生糾紛。 2、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方式糾紛。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買賣中雙方往往對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時間、次數、數量、幣種或房屋交付的時間、房屋的狀況、房屋的裝璜等有約定。但由於對約定的一些具體內容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 3、一房二賣糾紛。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在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房屋買賣糾紛也是多種多樣的。由於各種不同的原因,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4、房屋品質糾紛。無論購房者是買的二手房還是商品房,都有可能出現房屋品質上的問題,包括房屋主體結構品質問題和一般房屋品質問題,都是產生房屋品質糾紛的重要原因。

 相關用戶問答
  •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 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採用作 價分割的方法。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願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後留給什麼人繼承。

  • 首先,需要確定對於上述問題,合同中是否有驗收標準,對於外裝部分,是否確定品牌及材質。 如經過核實,確屬達不到驗收標準,開發商在限期內又無法進行維修和更換。那麼開發商的行為有可能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您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限期改正或者退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品房品質問題通常可分為三種情形,與之相對應,商品房品質問題的索賠問題也是不同的:(一)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二)在保修範圍內的一般品質問題,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三)因房屋品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此您是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的,當您在收房時發現房屋品質問題以後應該在交房通知單上寫明房屋的問題並限期要求開發商整改,你可以起訴開發商違約。

  • 其實房頂漏水有的時候是不是品質問題,有的時候房屋頂樓裡種了許多的植物,這樣也是比較容易出現一些這樣的情況,你要知道這樣對房屋的防水材料也是有一定影響的。房屋年代久遠:居住房屋久了加上沒有做好保養和維護的措施,而房屋屋面層防水材料老化損壞,那麼房屋漏水也屬於正常原因。建築商偷工減料,使用劣質防水材料,這樣房屋不漏水都不正常了,不過隨著現在國家建築品質監督部門的嚴格,這種情況的發生也越來越少了。以上這幾種原因都是比較容易導致樓頂漏水的,比如說人為最好知道原因就要馬上改正,不要讓這些事情發生。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現在是在驗房階段還是家裡已經開始裝修了呢 如果還在驗房階段的話可以要求開發商做整改,退房一般是不可以的。 以下這幾種情況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的。1、延遲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一般超過三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缺證.導致合同無效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購房人應當騰空房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無法得到貸款在簽訂合同時.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5、拿不到產權證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於前幾年一些房地產運作不規範.一些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人入住多年後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購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目前.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購房人要求退房的,法院將不予支持.而如果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的,法院會判決購房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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