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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3月04日

問問劃撥地與出讓地的區別?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區別?求告知?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劃撥土地本身開發商是沒有買地的,也就是沒有交過錢給國家.購買劃撥土地建造的房屋後,如果房屋屬性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可上市交易的產權,該房屋轉讓後需交納土地費(即土地出讓金)給國家(土地局收),此房屋從此正試變為商品房,土地性質為出讓.
2017年03月04日 00:00

房屋有使用權和產權,經濟適用房是產權和一般商品房沒得什麼區別,但是目前政策規定立項時間未到五年的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交易並且是劃撥地,當然劃撥地是針對土地使用性質而言對產權不掛鉤。

2017年03月04日 00:00

經濟適用房有房產證也是在房產局本例手續和商品房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再給您說一下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差異土地性質不一樣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由國家劃撥給開發商一個地方性質的優惠住房但是購買經濟適用房也要有一定的衡量標準1.本市戶口2.收入在800元以下3.本人無住房4.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面積不能大於80平米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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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住兩用的就是:規劃商業用地上面建成了住宅樓,電費水費都是商業的,產權是40年或50年的;(也有個別70年的)可以註冊辦公;住宅物業:就是規劃住宅用地上面蓋得住宅,水電費都是民用的,產權是70年的;商住兩用的房子可以註冊公司不可以進戶口,水電也是屬於商業用水電來計算的,買賣的稅費也是屬於商業用房來計算的,公寓住宅是可以進戶口不可以註冊公司

  • 2016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 經適房政策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經適房政策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經適房政策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經適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購買的經濟適應房 經適房政策二手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另一種是尚未住滿年的。“住滿5年”是以購房家庭取得的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的。可由業主提供兩個證件中的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居住時間。 經適房政策1、 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經適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 出售方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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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 可以。滿五年後可以買賣。要交4個點的土地出讓金經濟適用房是可以正常交易的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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