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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3月04日

***返還土地出讓金會計處理方法?有沒有網友瞭解?

問題描述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是指什麼?有哪些分類?佈局原則是什麼?能用於商品房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出讓金返還”,屬於政府補助收入。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人的資本。主要有以下形式:(1)財政撥款;(2)財政貼息;(3)稅費返還(但不含增值稅出口退稅);(4)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如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外都應納稅。之所以這樣規定,其原因有三:一是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收入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入和企業淨資產增加,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二是為了規範財政補貼和加強減免稅的管理。自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中央集中管理稅權,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減免稅,個別地區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採取各種“財政補貼”形式變相減免稅,造成對中央稅權的侵蝕。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徵稅,有利於加強對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管理。三是為了儘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會計準則中把政府補助計入了“營業外收入”,稅法也沒有必要在此問題上保持差異,這有利於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和徵收管理成本。既然,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土地出讓金返還”需要徵收企業所得稅,這就存在一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的問題。正如你所說:是沖減土地使用權的原值,還是作為營業外收入入帳?我們列舉以下兩個案例,從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再作結論。〔例1〕某生產企業2009年2月支付1000萬元取得一項土地使用權。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土地出讓金返還20%,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讓金返還200萬元,應當如何作賬務處理?方案一:計入“營業外收入”。借:銀行存款2000000貸:營業外收入2000000借:營業外收入2000000貸:本年利潤2000000納稅效果分析:(1)土地出讓金返還200萬元,計入營業外收入,形成利潤總額200萬元,按照25%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當期應繳企業所得稅50萬元。(2)房產成本保持原有成本不變,不應有因土地出讓金返還200萬元而減少。按20年計提折舊(不考慮固定資產淨殘值),每年多提折舊10萬元,少繳企業所得稅2.5萬元。(3)如果將來房產轉讓,由於房產成本保持原有成本不變,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也會因此而增加200萬元,可以減少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額。方案二:把土地出讓金返還沖減土地成本。借:銀行存款2000000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2000000納稅效果分析:(1)不計入“營業外收入”,當期不繳企業所得稅。(2)《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專案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利用土地建造自用專案時,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達到預訂可使用狀態時轉作“固定資產”。所以,沖減土地使用權成本的200萬元,最終減少房產成本200萬元,按20年計提折舊(不考慮固定資產淨殘值),每年少提折舊10萬元,多繳企業所得稅2.5萬元。(3)如果將來房產轉讓,由於房產成本減少200萬元,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也會因此而減少200萬元,增加了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會多繳土地增值稅。結論: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應當作營業外收入處理,不應當沖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例2〕A房地產開發公司2009年2月支付2000萬元取得一項土地使用權。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土地出讓金返還20%,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讓金返還400萬元,應當如何作賬務處理?方案一:計入“營業外收入”。借:銀行存款4000000貸:營業外收入4000000借:營業外收入4000000貸:本年利潤4000000納稅效果分析:(1)土地出讓金返還400萬元,計入營業外收入,形成利潤總額40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00萬元。(2)這樣處理的結果,使得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仍然保持為2000萬元,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以扣除10%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的規定,還可以加計20%的扣除,使得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2000萬元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變成扣除項目金額2600萬元(2000×130%),從而降低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減少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額。方案二:把土地出讓金返還沖減土地成本。借:銀行存款4000000貸: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4000000納稅效果分析:(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減少到1600萬元,按照130%計算扣除項目,扣除項目金額為2080萬元(1600×130%)。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減少扣除項目金額,增加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520萬元(2600-2080),按照土地增值最低稅率30%計算,應交土地增值稅156萬元(520×30%)。(2)開發成本減少400萬元,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還會增加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44萬元(400-156)。應繳企業所得稅61萬元(244×25%)。繳納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合計217萬元(156+61),與方案一比較,多納稅117萬元(217-100)。結論: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出讓金返還,作營業外收入處理比沖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更有利。房地產企業取得政府土地出讓金返還款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房開企業政府返還土地款計入收入風險點提示土地增值稅清算如火如荼,一個非常突出的爭議問題是:開發商取得政府返還土地款如何計稅問題。很多開發商將返還款計入營業外收入中,先繳納了所得稅,但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稅務機關要將返還款沖減土地成本。當年想以不沖成本,計收入,從而加計20%扣除的籌畫方案落空。目前基層稅務機關普遍認可的是沖減的處理方法。這樣處理,可能與很多專家的意見不太相同。建議開發企業認真對待。沖成本是合法以的,也是合理的。分析如下:房地產企業取得政府土地出讓金返還款的會計和稅務處理肖宏偉由於土地招拍掛制度約束,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資中,通過各種名義和方式,對開發商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返還。雖然計入營業外收入,可以減少土地增值稅的支出。但此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一般不認可。一、會計處理返還款名義上屬於政府補助的性質,但從政府土地出讓業務實質來看,企業按照招拍掛確定金額全額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已經取得了全額票據,計入土地受讓成本,而後政府給予的返還,是轉讓土地發生的銷售折扣或折讓行為。如被稅務機關認定認為是返還業務,應直接沖減土地成本,而不應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06)》財會[2006]3號的規定,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二、企業所得稅處理由於政府土地返還款,不符合財稅〔2008〕151號檔的規定,不是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因此,不能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如被稅務機關認定認為是土地款返還業務,無論企業會計上如何處理,所得稅徵收管理上,可以直接沖減土地成本。所以,此土地返還款應當沖減土地成本,如果企業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按實際成本原則,對完工產品分攤土地成本,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如果企業將返還款計入營業外收入,提前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也不會拒絕。三、土地增值稅處理根據土地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土地增值稅按照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專案,具體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這裡所稱“地價款”,應為實際支付的價款,應為扣除政府返還後的土地實際價款。這是實際發生原則在稅收征管中的具體應用。政府返還土地款,沖減土地成本,在各地稅務機關具體檔解釋中都有明確規定。
2017年03月04日 00:00

土地出讓金的最新規定,土地出讓金返還最新政策受基準地價更新影響,今年5月1日起市區劃撥土地轉讓將按新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距5月1日只有10來天了

2017年03月04日 00:00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三項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貴公司不是納稅義務人可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224號)第一條在*******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貴公司應該繳納契稅。根據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貴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詢。土地使用稅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7號)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一、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財政部和國家土地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5〕10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土地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主要任務是:根據政府土地出讓計畫,依法組織土地出讓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讓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讓金收支核算,加強財政監督、檢查,維護國家的利益,充分發揮土地資產效益,促進經濟的發展。第三條土地出讓金包括:1.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2.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3.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二、財政財務管理第四條土地出讓金收入應直接繳入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除財政部門外,其他部門不得設立土地出讓金帳戶。第五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預付款),應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不得在其他部門滯留。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時,定金轉為土地出讓金價款。第六條各地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土地出讓金清算單,列清土地開發費用、業務費用和土地淨收益,每月及時與財政部門進行結算。第七條根據財政部財綜字〔1995〕10號文件的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算單,及時清算、撥付出讓土地的開發費用。土地開發費用應按如下範圍列支:1.補償性支出指因徵用土地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拆遷建築物回收的殘值應當及時入帳,沖減開發費用。2.開發性支出。指徵用土地之後,用於土地的各項開發費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費用)。具體包括:出讓的土地所在社區範圍內發生的基礎設施建設費,即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為徵用、開發出讓的土地而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第八條土地開發費用的計算辦法是,出讓土地的單位面積開發費用乘以按圖紙出讓土地的總面積。單位面積開發費用的計算辦法是,出讓土地所在社區的總開發費用除以該社區的土地總面積。第九條財政部門可以為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部門核撥並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業務費。具體比例應以不超過繳入金庫的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為准。第十條土地出讓業務費,應按如下範圍使用:1.對有償出讓的土地地域內的勘探設計費;2.為開展土地有償出讓工作所支付的廣告費、諮詢費;3.土地出讓給外商過程中的外方仲介人傭金;4.土地在進行出讓(拍賣、招標等)時所支付的場地租金;5.查處未補辦出讓手續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原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的開支;6.為開展土地有償出讓工作及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購置費、調查研究費;7.業務人員培訓費、宣傳費;8.按規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登記單、清算單、專用票據和財務報表所發生的費用;9.對有關票據、報表等進行保管、倉儲、運輸所發生的費用;10.聘請財務會計等專業征管人員所必需的工資和酬金。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應向財政部報送土地出讓金收支季度報表和年度預、決算。其中,季度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20日內報送財政部;年度預算應于當年3月底之前報送財政部,一式三份;年度決算應於第二年3月底之前報送財政部,一式三份。第十二條各級財政、審計、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金的審計、監督、檢查。第十三條對違反財政、財務制度,隨意增加土地開發費用,擅自提取業務費,土地出讓金不繳入財政,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單位和主要責任人以相應的處罰。三、會計核算第十四條土地出讓金收支會計科目包括三類,即:資金來源類、資金運用類和資金結存類。第十五條土地出讓金資金來源類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讓金收入。財政部門按規定向土地受讓方徵收的土地出讓價款,用本科目核算。發生收入時,記收方;沖銷轉帳時,記付方。平時收方餘額反映財政部門土地出讓金累計收入數。按季結帳時,將“土地出讓金支出”科目的付方餘額轉入本科目的付方沖銷。結轉後本科目的收方餘額。作為本季度的土地出讓淨收益,全數上繳金庫。上繳時記本科目付方。2.合同預收款。財政部門按規定或合同協議向土地受讓方預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證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預收數記收方;轉帳結算或退回時,記付方。收方餘額反映尚未結算的合同預收款數額。3.暫存款。發生的各種臨時性應付、代管等款項用本科目核算。發生數記收方;沖轉或結算退還數記付方。收方餘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額。第十六條土地出讓金資金運用類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讓金支出。清算、核撥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出讓業務費,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設二個明細科目,即: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出讓業務費。各項支出數記付方;支出收回數或沖銷轉出數記收方;拆遷建築物的殘值收入,作沖減開發費用處理,記本科目收方。付方餘額反映當期土地出讓金實際支出累計數。年終結帳時,本科目的付方餘額全部轉入“土地出讓金收入”科目沖銷。2.暫付款。發生的各種臨時性應收或待核銷的結算款項,用本科目核算。發生暫付款時記付方;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記收方。付方餘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金額。第十七條土地出讓金資金結存類會計科目(即: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如下:“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各種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的銀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時記收方,提取時記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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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1、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條規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是禁止拍賣的,一般要收歸國有後才能進行出讓;2、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該條規定了國有土地當中那些可以採用劃撥方式取得,而對於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公共基礎設施等已經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是禁止拍賣的 綜上可以得出,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和自留地、林地、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用地、軍事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是禁止拍賣的。 另外,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適用範圍一般為:1、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投性的項目用地;2、原經批准劃撥或出讓,因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3、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以拍賣方式進行的用地;4、經法院判決需拍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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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買的房子是大產權的嗎?不是的話就不好貸,你買房在的時候可以問一下他的房子是不是大產權,有幾個證?有沒有土地證和銷售許可證?能不能按揭、能不能貸款,能的話要出具哪些證明?不過證明好幾個了,挺麻煩的希望我的幫助能夠解決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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