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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6月19日

商品房銷售合同成立需要的條件有哪些?有沒有網友曉得?

問題描述 商品房銷售合同成立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購買商品房期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商品房買賣網上備案表》和《銷售不動產發票》。(二)購買商品房現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和《房屋所有權證》。(三)購買拆遷安置房需補房款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協議》,《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及《所購拆遷安置房的權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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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要求房東出具房產證原件以及房東本人身份證,各複印一份,經核實無假後方可簽約。簽“租憑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實際地址,要求所填實際位址與房產證上保持一致。2、在合同中寫清楚室內包含設施,包括房內傢俱家電等,如需裝修也應在合同中注明,防止以後退租時引發不必要的糾紛。明確寫出水電費、寬頻網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哪方支付。3、在寫明房屋租金條款後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義為由的任何附加費用”。另需關注的是,如房東委託他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可以的話,簽合同時需要房東親自來簽,若不然,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裡面實際寫明委託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要寫上“本人特委託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租房事宜、簽署有關文件”。4、若出租人並非房東,簽租賃合同應該關注,簽訂的租賃合同應該房東認可,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如有附加條件如安全、環境因素等,與房東商議後,爭取寫入合同附加條件1、過錯方應當賠償損失:假如造成租房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所對應的經濟賠償。2、合同無效裝修糾紛的處理:若是房客或房東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在無效合同執行期間,即房客經房東同意對房屋裝飾裝修,而在租房合同無效時,房東同意使用這些房屋裝飾的,可折價歸房東所有;若是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房客拆除,值得關注的是,在拆除過程當中應關注將房屋恢復原狀。不過房客未經房東同意裝飾裝修,由房客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房客與房東在執行無效合同期間的爭議,若是雙方協調不成,可以直接通過法律管道去解決相關事宜。

  • 1、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清購房首付款,並開具商品房首付款票據。2、按銀行按揭規定提交有關按揭資料。3、經銀行審查,符合按揭貸款條件的,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發放貸款。4、辦理房屋交付,結清商品房款項,取得商品房銷售發票,辦理房產權登記,取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5、憑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貸款合同、個人身份證與銀行工作人員一起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 建材買賣合同糾紛《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條規定對合同依法成立後的法律效果——當對事人的法律約束力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對合同的生效要作了規定。上述兩條規定,對合同的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生效)進行了區分。1、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的內容合法。另外,不得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2、房屋買賣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的效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為要式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另外,當事人申請房屋權屬移轉登記時,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否則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3、沒有進行地過戶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作為房屋所有權變動要件的登記行為並非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欠缺這一要件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 如果預售合同已經在房屋主管部門進行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那麼。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辦理: (一)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允許預售轉讓的可以轉讓、不允許預售轉讓的不得轉讓。這個要求需要查閱當地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商品房預售轉讓合同,一般也應認定為無效。 (三)預售房屋尚未實際交付。 (四)預購人履行了預購合同約定的義務。預購人沒有履行預購合同的義務時,預購人無權轉讓該預售房屋。 (五)簽訂商品房預售轉讓合同。無需簽訂新的預售合同。 另外,預購人在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後、商品房竣工前轉讓其預購的商品房的,還要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 (二)已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將其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預購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 商品房銷售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需要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對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起到監督、保護的作用。那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商品房銷售合同怎樣才能成立呢?主要有以下五個條件: [1]賣方必須要具有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賣他人的房地產。 [2]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其房地產買賣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單位買房者如需購買私房的須得到有關機關的批准。 [3]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可信。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表示出來的意思必須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行為人對房地產買賣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 [4]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如果購房者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房屋轉讓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者將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家,否則不得買賣。 [5]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並且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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