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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7月27日

出售公攤面積買賣合法嗎?有沒有網友瞭解?

問題描述 出售公攤面積買賣合法嗎?哪位能幫個忙解答下咯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公攤面積公攤面積=建築面積×公攤係數公攤係數=建築總公攤面積÷建築總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臺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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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產權房能交易購買風險:(一)法律效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通常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假如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假如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二)房產轉讓“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三)政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假如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專案,可引發部分專案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購房後假如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四)監管缺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一個時間段裡,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品質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 只要買賣雙方是經協商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因為《房地產管理法》只是說明不得轉讓,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範。雖然回遷人未取得房產證,但對該房屋享有准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當然有權對該債權進行轉讓。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購買回遷房有哪些風險 回遷房,在二手市場上市的回遷房約占整個二手市場的10%。而這些回遷房總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另一種是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 (一)業主已經取得該商品社區的《房產證》。這些回遷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因為在二手交易的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並受其監督的。因此有《房產證》的回遷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過戶轉名,這對購買者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 (二)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這些房子的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因為該回遷協議只是業主與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定,此協定並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因此雙方進行交易時,只能是在公證處做公證交易,待《房產證》出來後才能做真正的過戶交易。

  • 您好。1、回遷房不受法律保護,(因回遷房在房產證沒有出來前,他的產權都是被凍結的,不能做任何抵押和擔保),一但出現糾紛,法院很難受理。 2、回遷房買賣風險很大,賣家很多是一房多買,(很多買家因貪圖便宜而上當,一般上當時成批上當) 3、回遷房也分很多性質的,有產權70年的,有40年的,有需要出部分費用購買的,在房產證沒出來錢,很多都不明朗。 4、回遷房的房產證出來時間很長,一般需要5年或以上,有的甚至是小產權房子,沒有房產證(集體戶房子)。 所以建議不要購買回遷房子,若要買最好等到房產證出來後再買

  • 辦理房產過戶委託公證需要的材料:1、買賣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2、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調查;3、公證員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4、公證處代辦過戶手續,買賣雙方應當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內容如有需要可以包括授權辦理權屬登記變更手續、交納相關稅費、領取產權證和土地證等。

  • 首先需要明白什麼是公攤面積。公攤面積是所有業主均有權利使用的面積,根據相關規定,公攤面積包括三類:房屋本體公用設施(樓梯、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設備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以及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開發商是無權把公攤面積出售給個人的,法律上公攤面積屬於業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如開發商將公攤面積出售給個人則已經違法,消費者完全可以起訴該開發商,有權要回自己的公攤面積或者退房,並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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