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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3年11月06日

房屋頂層露臺的使用權是誰的?

問題描述 房屋頂層露臺的使用權是誰的?瞭解下
網友回答
2013年11月07日 00:00

頂層露臺為公共用地

2013年11月06日 00:00

這個要看開發商是怎麼劃分的,如果說留給所有業主用,那就是公用的。任何人都不得搭建,和佔領使用。

 相關用戶問答
  • 露臺,是指供人室外活動的上層屋面或底層樓面伸出室外的有圍護而無頂蓋的檯面,它分兩種,一種是屋頂露臺,一種是非屋頂露臺。屋頂露臺即屋頂平臺,按照建設部的規定,它不計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不屬於計算建築面積範圍,從結構上來說,屋頂露臺是整棟房屋的頂,由此看來它屬於住宅的公共部位,屬於整棟樓房的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有些開發商將屋頂露臺贈送給特定單元的業主或某特定的幾戶業主是不合法的,業主即使暫時獲得該露臺的使用權也是沒有法律保障的。非屋頂露臺是底層樓面伸出室外的露臺,在設計上有單獨的出入口,通常只能供一戶業主實際使用,不計算建築面積,業主對其無專有所有權,但鑒於非屋頂露臺在結構上只能供一戶業主使用,其他業主根本無法進入,由此看來在不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房屋的功能的前提下,該實際使用非屋頂露臺的業主對露臺有使用權。

  • “買房贈送露臺”成為時下售房廣告中某些開發商的單方承諾。買東贈西這本是商業的一種讓利促銷的手段和方式,無可厚非,問題是開發商有權贈送露臺嗎?就此有必要做一點探究。具有獨家露臺退層式結構的樓房以前在城市中為數不少,但舊時整棟樓房為獨家產權,露臺應否計入建築面積及產權歸屬未出現過矛盾。後來這種結構的新建樓房以單元套房裁割為單一的分體產權,於是問題就出來了。初時,開發商將露臺按敞開式陽臺即按一半建築面積出售,後來建設部《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規定露臺(規範用語應為曬臺)不屬於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依據這個規定,開發商不允許將露臺作為整套房屋有效建築面積出售,因此,國家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將露臺標畫在整體產權的紅線外,只作為屋頂標畫在下層的產權證上。從權屬的角度上看,露臺僅是下層的“頂”而不是上層的“台”。這種情況就造成了“獨家所用露臺”所有權上的一個法律盲點。獨家所用僅是上層購房戶一種“順勢就坡”的使用,而並非是具有法律意義上所有權範疇內的獨佔排他性。

  • 實際中的貸款大多在20年左右。貸款利率由國家央行發佈,當前的利率是五年以上貸款5.9%,公積金貸款五年以上4%。銀行可根據借款人的情況下浮或上浮商業貸款利率。按揭和抵押實際上是一回事。房貸就是用房子做抵押的按揭貸款。

  • 你好,如果沒有其他路徑能到達露臺那麼露臺就是你家的,即使沒有產權還是有使用權的。其他住戶進不到露臺是沒有使用權的。

  • 土地使用權是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房屋產權是對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擁有的權利。 但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是合二為一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土地上的房屋相應的要一同轉移;房屋轉移的,土地使用權也相應一併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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