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裝修準備 » 露臺的使用權問題。
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08月24日

露臺的使用權問題。

問題描述 我花錢買了個露臺的使用權,但購房協議上或者房產證上沒有寫明,只寫著露臺付款1萬元,現在相連露臺的另一戶人要求使用這個露臺,並且自行開了個門出來,那要怎麼辦?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如果沒有其他路徑能到達露臺那麼露臺就是你家的,即使沒有產權還是有使用權的。其他住戶進不到露臺是沒有使用權的。
2016年08月24日 00:00

房屋使用權的證明.

2016年08月24日 00:00

露臺應該是作為您買房時的贈送給的,使用權應當在您的手中

 相關用戶問答
  • 露臺,是指供人室外活動的上層屋面或底層樓面伸出室外的有圍護而無頂蓋的檯面,它分兩種,一種是屋頂露臺,一種是非屋頂露臺。屋頂露臺即屋頂平臺,按照建設部的規定,它不計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不屬於計算建築面積範圍,從結構上來說,屋頂露臺是整棟房屋的頂,由此看來它屬於住宅的公共部位,屬於整棟樓房的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有些開發商將屋頂露臺贈送給特定單元的業主或某特定的幾戶業主是不合法的,業主即使暫時獲得該露臺的使用權也是沒有法律保障的。非屋頂露臺是底層樓面伸出室外的露臺,在設計上有單獨的出入口,通常只能供一戶業主實際使用,不計算建築面積,業主對其無專有所有權,但鑒於非屋頂露臺在結構上只能供一戶業主使用,其他業主根本無法進入,由此看來在不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房屋的功能的前提下,該實際使用非屋頂露臺的業主對露臺有使用權。

  • “買房贈送露臺”成為時下售房廣告中某些開發商的單方承諾。買東贈西這本是商業的一種讓利促銷的手段和方式,無可厚非,問題是開發商有權贈送露臺嗎?就此有必要做一點探究。具有獨家露臺退層式結構的樓房以前在城市中為數不少,但舊時整棟樓房為獨家產權,露臺應否計入建築面積及產權歸屬未出現過矛盾。後來這種結構的新建樓房以單元套房裁割為單一的分體產權,於是問題就出來了。初時,開發商將露臺按敞開式陽臺即按一半建築面積出售,後來建設部《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規定露臺(規範用語應為曬臺)不屬於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依據這個規定,開發商不允許將露臺作為整套房屋有效建築面積出售,因此,國家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將露臺標畫在整體產權的紅線外,只作為屋頂標畫在下層的產權證上。從權屬的角度上看,露臺僅是下層的“頂”而不是上層的“台”。這種情況就造成了“獨家所用露臺”所有權上的一個法律盲點。獨家所用僅是上層購房戶一種“順勢就坡”的使用,而並非是具有法律意義上所有權範疇內的獨佔排他性。

  • “房子的所有權年限是70年”的說法不確切,只要“房屋合法存在”,房主就享有所有權。房屋的使用權指的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55年到期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徵用,但應就剩餘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希望解答了你的疑惑,解決了你的問題。

  • 沒房產證的閣樓你買的只是他的使用權,拆遷的時候是沒有補償的%7E

  • 頂層露臺為公共用地

地圖 隱私 臉書 聯繫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