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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11月10日

按揭房屋買賣協議合同誰能提供下?誰瞭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二手住房按揭貸款流程:1.確定按揭服務公司和貸款方案借款人在辦理貸款前首先需要與仲介確定按揭服務公司,並向按揭服務公司提出貸款諮詢,確定貸款方案。2.查詢公積金(如需公積金貸款)與賣方確定購房意向後,借款人提供公積金帳號,由按揭服務公司進行公積金查詢,確定可貸款的金額和貸款年限。3.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借款人與賣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由於交易中心要求不同,江岸、江漢、橋口、洪山等區的房屋,需在合同簽好後到所在區域的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4.準備貸款資料,審核貸款資質按揭服務公司協助借款人按照銀行要求準備貸款資料,有的房屋需要由指定的評估公司進行房價評估;並且由按揭服務公司進行初步審核。5.簽貸款協定,公證,保險按揭服務公司將初審後的貸款資料交貸款銀行審核,通過後,按揭服務公司將安排借款人與銀行簽定貸款協定和辦理協定公證,同時收取費用,包括房屋保險費等。6.辦理房屋過戶和抵押手續借款人到房屋所在區的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和抵押手續,並將抵押收件收據通過按揭服務公司交貸款銀行。7.辦理房產證和抵押證明貸款人的房產證和他項權利證明辦出後,按揭服務公司將您的產證影本和他項權利證明原件交銀行。8.銀行放款銀行在收到借款人的以上兩證後,按揭服務公司將所貸金額發放給借款人。期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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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交付糾紛。主要是指房屋過戶登記的糾紛和房款交付的糾紛,在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都約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時間,但由於有的合同對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後約定不明而發生糾紛。一方要求對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產權證,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雙方各執己見爭執不下而發生糾紛。2、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方式糾紛。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買賣中雙方往往對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時間、次數、數量、幣種或房屋交付的時間、房屋的狀況、房屋的裝璜等有約定。但由於對約定的一些具體內容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3、一房二賣糾紛。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在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房屋買賣糾紛也是多種多樣的。由於各種不同的原因,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也屢見不鮮。4、房屋品質糾紛。無論購房者是買的二手房還是商品房,都有可能出現房屋品質上的問題,包括房屋主體結構品質問題和一般房屋品質問題,都是產生房屋品質糾紛的重要原因。

  • 誰能給我一份電商辦公室設計方案:電子商務公司設計要接近大自然比較好,裡面要設置一些花花草草,小噴泉,綠色的圖案什麼的。因為電子商務的員工天天對著電腦,需要緩解壓力,所以要設計的足夠放鬆,足夠寧靜才行。反正我看過很多家都是這麼幹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 按照集體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原則,農村經濟組織成員一般只有一處宅基地,你奶奶又三處房產,這是歷史遺留問題,只要有合法手續,可以將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如果將房產都登記在你叔叔名下,可以將產權更改。一種方法是你叔叔申請房屋產權更正登記;另一種是通過買賣、贈與等手續將房產轉移。?希望對你有幫助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你可以通過起訴至法院直接將內部認購協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因開發商違約的,可以請求繼續履行,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後要求賠償損失(本金、利息、與市場房價的差額)並可要求不超過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房屋內部認購協議之法律效力分析徐文龍部分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銷售時,可能通過與購房者簽訂內部認購協定、優惠認購表以及誠意金合同等方式進行商品房促銷行為,部分購房者覺得能夠在節省一部分購房款的同時,買到理想的房屋,於是,在沒有進行深入思考與對開發商進行認真考察的情況下,就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者簽訂內部認購協定、優惠認購協定或者誠意金協定。但是,這幾種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種情況,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在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時,打著“內部認購”的旗號向購房者發出優惠認購商品房的意思表示,希望購房者與其簽訂內部認購協定。如果購房者明知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還與其簽訂內部認購協定,那麼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是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是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進行銷售的,購房者的權益收到侵害時,開發商是要承擔責任。在購房者明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而與其簽訂內部認購協定時,由於該協定內容存在雙方惡意串通且違反國家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銷售”之規定,該協議應該被認定無效。在購房者與開發商因該協議發生糾紛時,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是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只能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且其購房目的將無法實現。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購房者與其簽訂的內部認購協定雖然可能被確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但購房者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第二種情況,開發商已經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卻故意隱瞞其取得了預售許可證的事實,依然推行內部認購的銷售方式,與購房者簽訂內部認購協議。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是認可該內部認購協議的法律效力。如果因開發商的原因,而最終導致購房者與其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但是該認購協定內容完備且具備購房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該認定該認購協議為房屋買賣合同,以維護購房者的購房權益。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第三種情況,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時,其與購房者簽訂的認購協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之規定,可以認定該內部認購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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