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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11月20日

法律對房租滯納金比例有什麼規定嗎?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就筆者瞭解,現在在稅務實際執法過程中,存在以下不同的處理方法:第一種方法:嚴格執行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明確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實際入庫之日止。採取此種計算方法,由於無法預知確切的入庫日期,稅務機關往往是在下達稅收處理決定書時,除準確計算應納稅款外,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納稅人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收相應的滯納金。在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之日,另行列印一份加收滯納金的入庫完稅憑證。第二種方法:以稅款處理決定書下達日為限,將滯納金的計算一分為二。即首先計算出滯納日至稅務機關下達稅款處理決定書日時的滯納金額,隨同應繳稅款書面通知納稅人,並列印相應稅款完稅憑證。當納稅人實際補繳稅款時,在另行計算此段應加收的滯納金。上述兩種方法,從法律角度分析,應是科學合法的。但假如現實中出現由於稅務機關的原因而無限期結案的情況,就會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稅收的公證性也會產生置疑。第三種方法:稅款滯納金的截至日以稅務機關下發《稅收檢查通知書》日期為准。從稅法規定講,該項方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但現實種又是許多基層稅務機關普遍採用的一種方法,其理由是它可以防止由於稅務機關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的定性、政策的確認、內部審理程式等一系列因素而引起增加納稅人不應有的義務負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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