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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3年10月19日

商品認購與商品買賣合同一樣嗎?

問題描述 商品認購與商品買賣合同一樣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差別:一是訂約時間不同,預約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 責任屬締約的過失責任範疇。 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定型後簽訂的, 雙方 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二是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 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三 是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 由於本約所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直接具備履行內容。 由預約到本約的簽訂, 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預約所確定的原則貫徹到本約 的合同條款中。概括而言,預約的目的在於有事實或法律上障礙,暫無法訂定主契約時,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 預約的目的在於簽訂本約, 而預約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 合同,不受要物約束
2013年10月19日 00:00

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內容如何,和買賣合同一樣嗎? 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目的在於為將來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作約定,這在目的上符合預約的基本特徵。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內容須有確定性。從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內容上考察,由於預約必須具有確定性,故其應當具備將來要訂立的本約中的主要內容。作為商品房買賣的預約而言,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含位置、面積等); (二)價款計算; (三)訂立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限約定。 如果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夠,則只能認為該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僅僅是合同意向書而己,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商品房認購書並不等同于買賣合同。雖然它具有購房合同的性質以及一部分購房合同的內容,但仍不能認為該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實質已經是買賣合同。要直接認定以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名義簽訂的合同為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有買受人交付購房款的行為以及出賣人收受購房款的行為。

 相關用戶問答
  • 1、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就有效,與有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沒有關係.法律依據: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2、合同有效的條件:(1)簽定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標的確定和可能(5)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假如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3、,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須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條件即可.屆時,一方違約未交付房屋的,雖然其未取得產權,不過合同相對方可基於有效成立的買賣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小產權房能交易購買風險:(一)法律效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通常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假如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假如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二)房產轉讓“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三)政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假如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專案,可引發部分專案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購房後假如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四)監管缺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一個時間段裡,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品質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 只要買賣雙方是經協商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因為《房地產管理法》只是說明不得轉讓,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範。雖然回遷人未取得房產證,但對該房屋享有准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當然有權對該債權進行轉讓。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購買回遷房有哪些風險 回遷房,在二手市場上市的回遷房約占整個二手市場的10%。而這些回遷房總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另一種是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 (一)業主已經取得該商品社區的《房產證》。這些回遷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因為在二手交易的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並受其監督的。因此有《房產證》的回遷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過戶轉名,這對購買者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 (二)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這些房子的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因為該回遷協議只是業主與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定,此協定並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因此雙方進行交易時,只能是在公證處做公證交易,待《房產證》出來後才能做真正的過戶交易。

  • 按揭購房時,合同上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無需糾結,必須只能是一個人的名字,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誌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占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房產證加名字流程也是需要視情況而定,不同情況流程也會隨之不同

  •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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