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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07月10日

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嗎?70年到期了怎麼辦?需不需要交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到期”產權是指的土地使用權,並非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是永久的,而土地所用權則根據相關法規分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產權“到期”該怎麼辦? 一,延長土地使用期限 又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二,賠償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三,拆遷安置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016年07月10日 00:00

房屋所有權是沒有到期一說的,土地使用權有70年期限,但到現在為止還很少出現土地到期的情況,土地部門也不知道到時候怎麼辦,估計還是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 總之就是還是要交錢的

2016年03月13日 00:00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相關用戶問答
  • 永久性使用的房產證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永久性的,像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就是這樣的;有期限的房產證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有限的,住宅都是70年,假如使用年限到了,按相關規定補土地出讓金,可以續期

  • 假如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假如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依照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房子產權到期後可以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

  • 房屋七十年產權: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依照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依照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依照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依照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徵用,但應就剩餘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 首先我們應該有個概念,土地是國有的,我們只具有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建房屋的這塊地是不屬於我們的,現在的房子一般都是70年產權,您在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就可以看到自己的房子產權的截止日期。產權過了怎麼辦?《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 房屋產權年限70年到期後怎麼辦?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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