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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5月13日

土地增值稅速算扣除係數是怎麼算的?計算的公式是什麼?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採用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係數的簡便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係數
2016年05月13日 00:00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速算扣除係數為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速算扣除係數為5%;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速算扣除係數為15%; 土地增值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速算扣除係數為35%;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2016年05月13日 00:00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係數的簡便方法計算。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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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是: 一|、納稅人能夠提供原購房發票的: 1、扣除總額=購房發票記載金額+賣房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賣方買房時繳納的契稅+購房發票記載金額*(5%*滿年度) 2、增值額=收入總額—扣除總額 3、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總額×速算扣除率 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 (增值額/扣除總額)*100%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率 ≤50%30% 0 >50%≤100% 40% 5%>100%≤200% 50% 15% 200%60% 35% 4、方便計算公式表 行次 計算方法 項目金額(元)1 收入總額 2 (3+4+5+6) 行 扣除總額 3 購房發票金額 4 賣房時 賣方所 繳稅金 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印花稅 5 賣方在買房時所繳納的契稅 6 加計:購房發票金額×(5%×滿年度) 7 (1-2)行 增值額 8 (7/2)行 (增值額/扣除總額)% 適用稅率 10 增值額×適用稅率 11 扣除總額×速算扣除率 12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二、納稅人無法提供原購房發票需要提供評估報告的: 1、增值額=收入總額—扣除總額 2、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總額×速算扣除率 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 (增值額/扣除總額)*100%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率 ≤50% 30% 0 >50%≤100% 40% 5% >100%≤200% 50% 15% >200%60%35% 3、扣除總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出讓金及契稅)+賣房的房屋 重置成本現值+(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屋估價費用4、方便計算公式表行次 計算方法項目金額(元) 1 收入總額 2 (3+4+5)行 扣除總額 3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4 賣房時賣方所 繳稅金 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印花稅5 房地產估價報告中房屋重置成本現值 6 (1-2)行 增值額 7 (6/2)行 (增值額/扣除總額)% 8 適用稅率 9 增值額×適用稅率 10 扣除總額×速算扣除率 11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採用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係數的簡便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係數

  •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演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係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係數。

  •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即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專案金額也包括三項:一是購房發票所載金額(實際上包含了《條例》中第六條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以及“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兩部分):二是加計扣除金額(加計扣除金額=購房發票所載金額×5%×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的年數):三是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轉讓舊房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以及教育費附加,上述四稅及附加均必須提供相應的完稅憑證)。(三)轉讓舊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二、轉讓舊房應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轉讓舊房應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可按下列方法進行:(一)確定轉讓舊房的應稅收入;(二)確定轉讓舊房准予扣除的項目金額;(三)計算轉讓舊房的土地增值額;(四)計算轉讓舊房的土地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係數;(五)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係數、)

  • 1.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分開核算是有其政策目的的,一是可以對普通住宅給予適當優惠,鼓勵普通住宅建設;二是對非普通住宅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以免不分開核算影響土地增值稅的調節力度。此外,納稅人在向規劃、建設、稅務部門報送報建專案時,並不能預計普通住宅的增值率為負數,如果允許混算,將加大納稅人稅收籌畫空間。 2.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確認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為單位進行清算。 二、關於同一清算單位的房地產專案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應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同一清算單位的房地產專案中同時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應該分別計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額、增值率,徵收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分別計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增值額、增值率的,稅務機關審核時,應分別計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額、增值率,徵收土地增值稅。普通住房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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