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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3月04日

農村土地租賃期限最多幾年?瞭解瞭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主要的區別是一、土地租賃權是債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二、土地承包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賃則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租賃。三、土地租賃一般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而土地承包則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2017年03月05日 00:0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一)因確認土地承包關係發生的糾紛;(二)因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三)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的糾紛;(四)因收回、調整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堅持公開、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尊重社會公德。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的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依法開展工作。第五條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調解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第七條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際情況組織成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民代表以及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其中農民代表以及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總數的二分之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仲裁員;(二)受理案件;(三)監督仲裁活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任期及產生方式、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員為仲裁員,並定期組織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等相關法律和政策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畫,編制仲裁員培訓教材,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第十三條仲裁員應當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滿5年以上。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較高的當地農村居民,也可以聘任為仲裁員。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仲裁規則和章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員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禮品、宴請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且不得再聘任為仲裁員;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依法組織查處。第三章申請和受理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由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仲裁雙方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家庭代表人作為當事人參加仲裁。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告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第十七條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和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可以向受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組織、個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出。受委託接受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組織、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轉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第十八條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證據來源。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交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受理之後發現的,應當終止仲裁:(一)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二)當事人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的;(四)該糾紛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處理完畢的。第二十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仲裁通知、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第二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10個工作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交被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中對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第四章仲裁庭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其中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餘2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分別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指定。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後2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二十四條仲裁庭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及其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並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第二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第二十六條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第二十七條仲裁庭組成後,應當儘快審閱案件材料,瞭解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研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仲裁庭可以調查取證,也可以委託人民法院代為調查取證。第二十八條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決定委託鑒定機構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仲裁庭可以直接決定委託鑒定機構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第二十九條對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壞性行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庭先行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應當提供擔保。第三十條仲裁庭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可以先行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調解協定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事由、協定內容和履行期限,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五章開庭和裁決第三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的鄉(鎮)、村進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第三十二條仲裁庭確定開庭時間、地點後,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時間、地點。第三十三條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參加仲裁。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掌握管理的,發包方應當提供;發包方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五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組織開庭,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辯論的機會,並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圍繞糾紛進行質證。經仲裁庭查證屬實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三

2017年03月04日 00:00

有的地方確實按照政策的要求向承包戶發放了《土地使用權證》的,但是,很多地方的政府辦事效力低,工作馬虎,卻沒有發放此使用權證,為了避免上當受騙,或者說使你們的租賃合同更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依法租賃,其程式如下:你與出租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書一式四份,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雙方土地租出方和承租方的姓名、住所;承租土地的四至邊界(東南西北)、座落(就是土地所在位置的地名)、面積、品質等級;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轉方式,租期屆滿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租金價款及支付方式,承租土地的用途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如果你們不會寫的話,可以到當地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專用合同),然後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土地轉出方和轉入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站各備案一份。

2017年03月04日 00:00

若是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你是本村民小組以外的人,還經本村民小組2/3的村民或2/3的村民小組代表同意你租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據此,如果土地是村民小組的,你應該與本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若是本村民小組以外的土地,村委會才和你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應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的規定條款進行簽訂,並報發包方備案。如果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符合以上規定,應該說是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相關用戶問答
  • 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土地租賃最長時間為20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你現在提出收回土地是合理的,其一,該土地的承包人是你,對外出租合同也不是你本人所簽,沒有得到承包人的同意,社區長所代簽合同無效。其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你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 1租賃土地的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2在種植果樹的前提下,又建了房子用於自住與休閒,沒有審批,屬於違章建築。村民可以投訴或以違法合同約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 一,提出申請 1. 地轉出方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出委託申請並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轉出委託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四至,價格,期限,聯繫電話。 2. 土地流轉方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出委託申請並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轉入委託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單位,需求面積,地類要求,意向流轉期限,擬從事經營專案,聯繫電話。 二:審核,登記 1. 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對轉讓方土地情況進行核實,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進行登記。 2. 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對轉入方的經營能力和經營專案進行審核後,進行登記。 三:收益評估 收益評估員評估土地收益,為確定土地流轉價格提供參照依據,並將評估結果回饋給資訊聯絡員。 四:提供資訊 資訊聯絡員根據收益評估員的評估結果及土地流轉雙方提供的資訊,向土地流轉雙方提供土地需求資訊,並約請雙方會面。 五:會面洽談 土地流轉中心作為仲介人,幫助土地流轉雙方當面洽談流轉價格,期限等相關事宜。 六:簽定合同 土地流轉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流轉意向後,簽訂統一文本的合同。

  • 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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