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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5月30日

舊房土地增值稅清算認定標準是什麼?怎麼計算?誰說說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舊房土地增值稅清算認定標準;分幾種情況:一、轉讓舊房能提供評估價格的。轉讓舊房可扣除的專案金額包括三項:一是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三是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此外,納稅人支付的評估費用准予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二、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即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專案金額也包括三項:一是購房發票所載金額;二是加計扣除金額(加計扣除金額=購房發票所載金額×5%×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的年數);三是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轉讓舊房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以及教育費附加。三、轉讓舊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由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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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應該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計算方法有這些: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應該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你這是集體性質的集資房,住房土地一定是集體劃撥性質,你需繳納土地出讓金。

  • 清算條件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一)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清算時間對於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專案,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專案,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專案,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 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證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以上條件的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 2011年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專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提出了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那麼,國家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專家的解讀。 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稅 (1)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專案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同時,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個人購改造安置房享優惠 (1)對於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2)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 以上是針對國家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部分內容做出的解讀,從上述可以看出,拆遷人員購買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並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區別對待。

  •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上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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