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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6月13日

安置房買賣合同有效嗎?誰曉得啊?

問題描述 樂水苑已經交房四年了。房產證還沒辦好,希望誰能告訴我什麼時候能辦好?謝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答:買賣合同可以公證,公證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公證後,只能證明買賣合同有效,僅此而已。,不能依據公證書確認房屋產權。取得房屋產權,應該辦理房產登記,登記後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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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產證雖然寫了是兩個人的名字,但離婚時要看實際情況:一是商品房假如是婚後財產應歸共同所有,假如是婚房那誰付首付歸誰,另一方分錢,假如是農村老房子或者拆遷歸男方,假如結婚很多年了,有孩子了後來拆遷有分到地基份額的房子歸共同所有

  • 農村房屋買賣需要關注以下事項: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買賣無效,不受法律保護。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資訊、價格、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 認購金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是可以要回來的。房屋認購人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認購書》、《意向書》等法律檔,在雙方形成有效的合同關係,當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合同權利義務時,則另一方有權主張違約責任;但該協議在雙方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協議》、《預售協定》之前,雙方尚未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只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即在雙方之間構成房屋買賣的洽商、談判機會,未最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故其違約責任通常不能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 違法房屋轉租有兩種形式:未經出租人同意的違法房屋轉租和超過剩餘租賃期限的違法房屋轉租。一、未經出租人同意的違法房屋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的違法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出租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全部違法轉租產生以下法律效果:1、出租人享有原房屋租賃合同(出租合同)的解除權:A.經出租人行使出租合同解除權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後,次承租合同(轉租合同)無效(無權處分行為未獲追認的合同無效);B.出租人行使出租合同解除權以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後在6個月內提出異議為條件。2、出租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未經其同意的轉租合同無效:A.出租人請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實際是出租人拒絕追認承租人處分權的行為;B.出租人請求法院確認轉租合同無效以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後在6個月內提出異議為條件;C.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的行為認定:1、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屬於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合同。2、承租人構成根本違約行為,出租人享有出租合同解除權。3、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對轉租人無權處分行為的默示追認:A.因出租人的默示追認行為,出租人喪失出租合同解除權;B.因出租人的默示追認行為,違法轉租合同轉化為合法轉租合同,轉租合同依法有效。4、出租人提出請求解除合同和確認轉租合同無效受異議期和1年除斥期限的限制。二、超過剩餘租賃期限的違法房屋轉租超過剩餘租賃期限的違法房屋轉租是指雖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但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並且出租人和承租人沒有另外約定的行為。《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超過剩餘租賃期限的部分違法轉租產生以下效果:(1)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除非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明示約定。(2)②原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存在不定期租賃合同,超過剩餘租賃期限部分的轉租合同仍然無效。

  • 只要買賣雙方是經協商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因為《房地產管理法》只是說明不得轉讓,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範。雖然回遷人未取得房產證,但對該房屋享有准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當然有權對該債權進行轉讓。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購買回遷房有哪些風險 回遷房,在二手市場上市的回遷房約占整個二手市場的10%。而這些回遷房總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另一種是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 (一)業主已經取得該商品社區的《房產證》。這些回遷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因為在二手交易的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並受其監督的。因此有《房產證》的回遷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過戶轉名,這對購買者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 (二)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這些房子的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因為該回遷協議只是業主與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定,此協定並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因此雙方進行交易時,只能是在公證處做公證交易,待《房產證》出來後才能做真正的過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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