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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交易流程】  【歸檔】16年10月03日

誰能具體談談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是什麼?

問題描述 簽購房合同注意事項包括哪些?過幾天就要簽合同了,簽字的時候,要注意哪些東西?求各路有購房經驗的大神指點迷津,不甚感激!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另外,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中也提到,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整理土地增值稅清算表。(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二)房地產開發專案清算說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專案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瞭解的其他情況。(三)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規定,清算還要包括:專案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專案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專案記帳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帳憑證影本。(四)納稅人委託稅務仲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專案,還應報送仲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至於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則擁有固定的範本,可以具體諮詢有關部門。土地增值稅清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值得重視。
2016年10月03日 00:00

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證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以上條件的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2016年10月03日 00:00

清算條件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一)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清算時間對於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專案,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專案,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專案,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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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三)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拆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 答: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是: 一|、納稅人能夠提供原購房發票的: 1、扣除總額=購房發票記載金額+賣房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賣方買房時繳納的契稅+購房發票記載金額*(5%*滿年度) 2、增值額=收入總額—扣除總額 3、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總額×速算扣除率 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 (增值額/扣除總額)*100%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率 ≤50%30% 0 >50%≤100% 40% 5%>100%≤200% 50% 15% 200%60% 35% 4、方便計算公式表 行次 計算方法 項目金額(元)1 收入總額 2 (3+4+5+6) 行 扣除總額 3 購房發票金額 4 賣房時 賣方所 繳稅金 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印花稅 5 賣方在買房時所繳納的契稅 6 加計:購房發票金額×(5%×滿年度) 7 (1-2)行 增值額 8 (7/2)行 (增值額/扣除總額)% 適用稅率 10 增值額×適用稅率 11 扣除總額×速算扣除率 12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二、納稅人無法提供原購房發票需要提供評估報告的: 1、增值額=收入總額—扣除總額 2、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總額×速算扣除率 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 (增值額/扣除總額)*100%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率 ≤50% 30% 0 >50%≤100% 40% 5% >100%≤200% 50% 15% >200%60%35% 3、扣除總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出讓金及契稅)+賣房的房屋 重置成本現值+(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屋估價費用4、方便計算公式表行次 計算方法項目金額(元) 1 收入總額 2 (3+4+5)行 扣除總額 3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4 賣房時賣方所 繳稅金 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印花稅5 房地產估價報告中房屋重置成本現值 6 (1-2)行 增值額 7 (6/2)行 (增值額/扣除總額)% 8 適用稅率 9 增值額×適用稅率 10 扣除總額×速算扣除率 11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 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證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以上條件的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專案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該房地產專案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採用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係數的簡便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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