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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合同備案部門去調查。房產局應該有備案,可以去查詢。

  • 購房人在填寫購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誰的名字購買。因為一旦合同備案,房屋交付前,購房人想換名字,需購房人和房地產商一起到國土房管局辦理更名手續,除了要花更名費,還需要房地產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後,購房人要想換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產證後辦理過戶,費用就更大了。

  • 商品房合同怎樣公證 (一)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申請公證雙方需要向公證機關提交相關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出售方: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本。購買方:居民身份證、戶口名簿或法人資格證書。房屋買賣雙方在辦理合同公證時,公證機關一般要向雙方當事人瞭解以下情況: 1、買賣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2、房屋產權狀況; 3、雙方當事人對買賣合同內容是否認同,是否協商一致以及法律後果是否明確。 在提交了所需材料之後,公證機關除去要對所提交材料是否齊備、屬實進行審核之外,主要對合同的下述內容進行審核: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合同中買賣房屋的坐落位置、數量、房屋結構、品質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它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公證機關工作人員對審查內容審核之後,將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填寫審批表,正式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另外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購房一方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首先房屋買賣合同應經過房地產交易所核定;其次商品房開發銷售手續不健全的房屋,一般不予公證;辦理合同公證應儘量委託自己的律師代為辦理,這樣無論從專業的角度,還是從操作便利的角度看,對購房人都會更加有利。

  • 一、補充協議是對雙方各自關心的條款內容進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或協定,當補充協定內容與主合同條款不一致,以補充協定內容為准。 二、補充協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公攤面積誤差處理。 2、裝修標準。 3、付款方式變更。 4、權屬證書辦理期限。 5、保修、維修責任。 6、不可抗力,應當明確不可抗力的範圍限在法律規定的自然災害範圍內。 7、廣告和宣傳內容,在簽署合同的過程中,對影響購房人購房要求的廣告宣傳或承諾內容,應當以補充協定的方式在合同中固定下來,並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

  •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1、認購書簽訂後不退定金 2、收取誠意金卻無息退還 3、模糊“認購”概念好圈錢 4、面積誤差設置退補陷阱 5、借法律術語來為其免責

  • 購房人在填寫購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誰的名字購買。因為一旦合同備案,房屋交付前,購房人想換名字,需購房人和房地產商一起到國土房管局辦理更名手續,除了要花更名費,還需要房地產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後,購房人要想換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產證後辦理過戶,費用就更大了。

  • 應首先憑個人身份證到房管局查詢原購房合同是否已由開發商登記備案。 如已登記備案,購房者便可以放心和開發商重新簽訂購房合同。不過,在重簽合同之前,應由開發商持重新簽訂合同的申請,與購房人一起到房管局申請註銷已登記備案的原購房合同,然後再重新簽訂合同並備案。

  • 這個有很多哦。建議看下合同法。但是如果是因為房產新政,一般法院是不支持的哦。 合同法主要參見以下內容: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購房時要簽訂認購書和商品買賣合同,除此之外還包括簽訂補充條款。先簽訂認定書,再簽訂商品房買賣的合同,再交付購房款,辦理預售登記。在售樓書驗完以後要簽訂認購書,要交定金,提醒購房人要注意,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於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而訂金不是對合同起擔保作用,所以,簽訂認購書時要看清是哪個概念。 通常房地產開發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 閉口合同,不過放心,一般裝修公司不會和你簽,個人感覺裝修合同也就一份君子協議,找到對的裝修公司才重要,一般早期都會答應你苛刻條件,如工期,不增加,等做的過程就發現和你想的不一樣。 所以要說避免,就是閉口合同,比如說工期,說多少天就多少天,超了罰多少錢1天。比如說增加,就是裝修一口價,不增加。不過這個很麻煩。 總的來說,裝修幾大要點,1是工期,2是增加減少項目(主要水電估價)3是工程品質驗收。

  • 商品房包銷是包銷商與開發商之間構成的一種特殊的承包銷售商品房的行為,是包銷商以開發商的名義或同時以自己作為包銷商的名義,在約定的包銷期限內對外承包銷售開發商的一定數量的商品房,並按約定支付包銷價款,獲取銷售差價利益; 銷期限屆滿,由包銷商承購未售完的商品房的行為。商品房包銷概念的主要含義是: (1)商品房包銷是一種特殊的承包銷售商品房的行為。由於不動產的銷售有其主體條件限制,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承包銷售,其特殊性就在於開發商有權預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包銷商必須以開發商的名義或同時以自己作為包銷商的名義進行包銷行為。 (2)在包銷期限內,包銷商根據包銷合同對商品房享有銷售權、賣價權和獲取包銷基價與實銷價之間差價的權利。即在包銷期限內,開發商將自己一定數量的商品房的預售權或出售權轉讓包銷商專營,取得一定的包銷價,把銷售價與包銷價的差價利益的風險同時轉移給包銷商。 (3)在包銷期限屆滿,包銷商如未將包銷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則按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包銷款,剩餘的商品房則由包銷商承購。對於這部分剩餘的包銷商品房,包銷商與開發商之間則由原來的包銷關係轉為買賣關係。

  • 認購書一般是和發開商委託的銷售公司或廣告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般直接和開發商簽訂。

  • 一、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有什麼性質? 定金有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之分,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兼具立約定金與違約定金的性質。商品房認購書是為保證以後主合同的訂立而簽訂的從合同,出賣方與認購方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後,一般情形下,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定金罰則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是立約定金的一般性規定,其目的在於保證以後正式訂立主合同。商品房認購書從性質上講雖然是從合同,但其效力並不依賴于主合同,認購書本身也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一方違反該合同的約定時,應受到相應懲罰並承擔違約責任,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即是擔保條款。 二、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如何適用? 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不僅是為了擔保以後主合同的訂立,而且還起到擔保當事人履行認購書約定義務的功能。當事人違背認購書中已作約定的條款,也應適用定金罰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甲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款正好處於《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之下,很明顯地表明瞭定金也具有違約定金的性質。

  • 一、填寫說明 共4個條款,主要起提示性作用,包括: 1、合同簽訂。簽訂前,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然後與對方就商品房建築面積、價款、交付日期、付款方式、、面積差異處理、產權登記、爭議處理等內容進行認真協商,時,購房者應注意保護自己利益,防止未經周密思考,馬馬虎虎倉促簽約,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2、合同填寫。可用鋼筆、毛筆、簽字筆填寫,空白部分應用“/”劃掉; 3、合同備案。合同應自訂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4、合同不得翻印。 二、合同主體 出賣人填寫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聯繫**、郵遞區號、營業執照號碼、開戶行、帳號;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售房的,還應填寫經紀機構的相關情況及資格證書編號。 買受人填寫名稱或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聯繫**,當事人為個人的,填寫國籍、身份證號/護照號,當事人是單位的,填寫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號碼;委託他人購房的,還應填寫委託代理人相關情況。 三、合同內容 第一條 商品房情況 首先,填寫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應注意,該證號必須填寫準確。 然後,填寫房屋情況,包括商品房坐落、設計用途、建築結構、建築層數、建築面積(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部位分攤建築面積)等內容。 最後,填寫土地來源情況,是劃撥方式還是出讓方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填寫土地出讓年限和起止日期。 另外,合同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圖”,應附商品房方點陣圖和分門分層平面圖(1:100或1:200),方位圖示出商品房具體朝向,分門分層平面圖示明商品房的房型、佈局等,並在圖上圈紅銷售的商品房,加蓋出賣人騎縫章。 合同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主要為杜絕商品房重複抵押的現象,並適應商品房“以租代售”等新的銷售形式。抵押情況應填寫:商品房是正在抵押,還是尚未抵押,正在抵押的應注明抵押權人、抵押期限等情況;租賃情況應注明:商品房是正在租賃(以租代售),還是尚未租賃,正在租賃的還應注明承租人、租賃期限等情況。 第二條 商品房價款 本條款為商品房單價和價款,單價每平方米的價格,價款是扣除優惠部分的實際成交價格,幣種可以是人民幣或雙方約定的外幣。 第三條 商品房交付日期 填寫商品房交付日期,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雙方可採取變更合同、解除合同或另行約定。 第四條 乙方付款形式及時間 買受人付款可採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並由雙方約定付款時間。 第五條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分為兩種: 第一種,逾期交付商品房的期限在雙方約定期限內的,應支付已付款利息,合同繼續履行。 第二種,逾期期限超過約定期限的,可選擇:(1)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應支付已付款利息、違約金;(2)解除合同,出賣人應退還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違約金;(3)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也分為兩種: 第一種,逾期期限在雙方的約定期限內的,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繼續履行。 第二種,逾期期限超過約定期限的,可選擇:(1)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2)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支付違約金;(3)雙方另地約定。 第七條 商品房建築面積與銷售建築面積差異的處理 商品房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主證記載面積為法定依據。 商品房建築面積與銷售建築面積差異小於正負3%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按照面積差異退少補,合同繼續履行;面積差異大於正負3%的,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八條 商品房品質及保修責任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品質和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承諾,在買受人正常情況下出賣人應按照《商品住宅品質保證書》的規定履行保修責任。 出賣人另有承諾的,填寫合同附件三。 第九條 基礎配套設施運行的約定 雙方約定配套設施運行期限,包括上水、下水、、燃氣、暖氣等,以及違約的處理方式。 第十條 設計變更的約定 本條款規定,雙方訂立合同後,出賣人不能擅自變更商品房房屋設計和環境佈局,確需變更的,應在約定期限內與對方協商。買受人同意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買受人不同意變更或出賣人擅自變更的,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房屋設計和環境佈局應填寫合同附件四。 第十一條 商品房交接 規定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提供《商品住宅品質保證書》、《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交接房屋鑰匙。 第十二條 商品房產權登記 房屋竣工驗收後,出賣人應在30日內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畢後,應在180天內協助買受人辦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出賣人未按時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未在180日內協助對方辦結轉移登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其他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 規定雙方應對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四條 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 本條款為出賣人對商品房權利擔保責任,出賣人保證交付的商品房無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否則,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合同附件 對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地方,雙方填寫合同附件五,另行訂立補充合同。5個附件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份數 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 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先找一家比較好的仲介機構 1、合同簽訂時賣方也就是業主是否已婚,已婚的一定要讓其配偶在合同的共有權人確認簽字,配偶不簽字到時候業主反悔,合同很有可能會被判為無效。 2、您要購買的房子是否有租戶,合同上有一條是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此套房產,要讓房主親自確認簽字方可,以防有租戶跟您扯皮。 3、房屋的具體位置和面積等在填寫時一定要按照房本上面顯示的內容認真填寫,如填寫錯誤則容易造成合同無效作廢。 4、房屋的付款日期一定要填寫清楚,何時交首付款,何時交尾款,儘量往後填寫,以便給自己留出多餘的時間。 5、家電傢俱的交接,合同上有一頁是專門填寫屋內物品交接的,有看上的電器傢俱可以商量留下來的哦。 6、最後是業主的騰房日期,也就是交易完畢後房主何時搬家,此項一定要把日期填寫清楚,很多業主在過完戶以後還遲遲不肯搬家就是因為當初簽買賣合同的時候買有寫清騰房時間。由於二手房買賣合同牽扯的內容太多,大的方面需要注意的就這麼多,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 1、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餘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約二百元左右。 2、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採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後,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註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後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3、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後,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定,並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註銷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裡的合同號已經發生變化了,儘管購房合同裡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合同法》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定。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此外,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在整個購房過程中,合同經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丟失也並不都是發生在購房者身上,有些時候開發商、律師、銀行由於過失也會出現丟失合同的情況。所以在交接合同時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憑證,以證明自己已經將合同交給對方。否則一旦發現丟失,大家互相推卸責任,最終吃虧的還是購房者。

  • 一、房產買賣什麼情況合同無效? 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地產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1、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若干人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2、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3、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二、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共有房地產,未得到其它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它情形。

  • 首先 第一方和第二方 合同成立生效,但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發生房子所有權的轉移。第二方 和 協力廠商 的 合同屬於 無權處分合同, 其效力屬於 效力待定。如果其後 第二方 和 第一方 辦理了 產權登記,則合同有效。如果第一方 和 第二方 不辦理, 則合同無效。當然在無效的前提下, 協力廠商仍然可以 主張 善意取得。

  • 肯定是有的啊。。。。。。。。。現在不僅僅是瓷磚,好多東西都可以送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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